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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交通运输局
来源:时间:2016-04-09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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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职权责清单
一、行政许可(8项)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1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628号令)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 1.受理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局 1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送达 4.送达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事后监督 5.监督责任:实施机关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淮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职权责任清单
一、行政许可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2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628号令)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 1.受理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局 1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送达 4.送达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事后监督 5.监督责任:实施机关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行政许可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3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受理 1.受理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局 1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送达 4.送达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事后监督 5.监督责任:实施机关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行政许可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4 农村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六条:“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交通运输局 30日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农村公路施工前后安全生成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涉路工程许可》核定的规章制度进行施工作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行政许可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5 占用、挖掘农村公路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交通运输局 30日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和《河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农村公路施工前后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涉路占用、挖掘公路许可》核定的规章制度进行施工作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行政许可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6 跨、穿农村公路、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顺坏的,应当按照顺坏程度给予补偿。”《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条:“跨越、穿越农村公路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交通运输局 30日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农村公路施工前后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涉路、穿路、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核定的规章制度进行施工作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行政许可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7 在农村公路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和标志。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交通运输局 30日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农村公路施工前后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公路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定的规章制度进行施工作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行政许可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8 涉及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行驶的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当按照制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单位承担。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禁止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交通运输局 30日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农村公路使用保护,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涉及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行驶许可》核定的规章制度进行施工作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74项)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628号令)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9号令)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0年6号令)第四十二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 1.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拒不投保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3年2号令)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12年8号令)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0年6号令)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危险货物经营者、放射性物品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12年8号令)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12年1号令)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3年2号令)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0年6号令)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12年1号令)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危险货物经营者、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12年1号令)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3年2号令)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9号令)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628号令)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12年8号令)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12年1号令)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3年2号令)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0年6号令)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628号令)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8号令)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12年1号令)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628号令)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8号令)第九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12年1号令)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7号令)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7号令)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令)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5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货运、危险货物、放射品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危险货物、放射品经营;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6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货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8号令)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12年1号令)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7 取得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8号令)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12年1号令)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8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8号令)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9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8号令)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12年1号令)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9号令)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0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未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如实出具检测报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1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2 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客运包车经营者其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未向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未配置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从事道路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辆未安装使用学时记录仪的处罚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的,处三百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客运包车经营者其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向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一千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未配置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处二千元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道路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处一千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辆未安装使用学时记录仪的,处五百元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3 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 机动车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罚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的,处二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4 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处罚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5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7号令)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令)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6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9号令)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7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9号令)第五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8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0年6号令)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9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3年2号令)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3年2号令)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1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3年2号令)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2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3 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4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5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 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6 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处罚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154号令)第三十三条 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 (二)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 (三)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 (四)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7 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处罚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154号令)第三十四条:“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 (二)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8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的处罚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154号令)第四十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9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4年5号令)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0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4年5号令)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1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4年5号令)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7日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2 单位和个人造成公路路面损坏、 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4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77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51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   (二)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   (三)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四)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边沟;   (五)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3 单位和个人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44条第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76条第1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27条第1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62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4 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45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76条第2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45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27条第2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62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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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5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危及 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47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76条第3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17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60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6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48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76条第4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48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一)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   (二)从事爆破等危害村道安全作业的;   (三)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五)超过限载、限高、限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六)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7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50条第1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76条第5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33条第1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35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40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第64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8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51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77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9 单位和个人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52条第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56条第3款: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76条第6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25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60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0 单位和个人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53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78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1 单位和个人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5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2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55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80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27条第6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62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3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56条第1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81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13条第1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27条第7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56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4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以及其它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13条第2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56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5 单位和个人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施工作业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22条第1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59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6 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22条第2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59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7 单位和个人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26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6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8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27条第3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62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9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27条第3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第62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一)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   (二)从事爆破等危害村道安全作业的;   (三)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五)超过限载、限高、限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六)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0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27条第5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62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1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 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29条第3款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60条第2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农村公路建设、紧急抢修、正常养护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2 承运人租借、转让 《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38条第3款第1项: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65条第3款第1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3 承运人伪造、变造《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38条第3款第2项: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65条第3款第2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以下的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4 车辆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40条第2款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第67条第1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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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5 车辆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40条第2款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第67条第2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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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43条第1款: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第69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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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7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处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2月13日公布,交通部令第2号)第16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24条:违反本规定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7日 30日 不收费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8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的规定处罚。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的规定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9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0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焚烧物品的处罚 1、《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打场、晒粮、焚烧物品; 第五十条第1项 违反本条例路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26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1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的处罚 1、《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 第三十三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利等工程设施必须临时占用、利用公路及公路用地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公路畅通。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立即修复。修建跨越公路的铁路、渡槽、管线和其他设施,其建筑高度和宽度,应符合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2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采矿、取土、制坯、积肥、任意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和其他作业的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2、《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采矿、取土、制坯、积肥、任意引水灌溉、排放污水; (六)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应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筑堤拦水、压缩河床、炸鱼、烧荒、倾倒垃圾;隧道顶上及洞口两侧各一百米内不准挖土,二百米内不准开山采石;不得利用桥涵加设闸门、渡槽、管道。 第五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路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3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置障碍、倾倒垃圾、建筑材料和其他类似堆积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擅自设置棚屋、摆摊设点、搭建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堆积物料及其他物品; (六)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应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第1项 违反本条例路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26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交通运输执法局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4 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593号)第三十八条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局 7日 30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7项)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 暂扣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催告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不收费
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执行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事后监督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 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 代履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催告 1.催告责任:对公路违法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交通运输执法局 25日 30日 不收费
决定 2.决定责任:组织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检测、监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实施技术措施、作出予以制止等决定。
执行 3.执行责任: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执法人员实施或监督实施代履行。代履行处理阶段,当事人承担代履行费用,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提交法定材料。
事后监督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技术手段等措施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代履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催告 1.催告责任:对公路违法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交通运输执法局 25日 30日 不收费
决定 2.决定责任:组织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检测、监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实施技术措施、作出予以制止等决定。
执行 3.执行责任: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执法人员实施或监督实施代履行。代履行处理阶段,当事人承担代履行费用,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提交法定材料。
事后监督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技术手段等措施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 强制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管线、电缆等违法设施,代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催告 1.催告责任:对公路违法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交通运输执法局 25日 30日 不收费
决定 2.决定责任:组织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检测、监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实施技术措施、作出予以制止等决定。
执行 3.执行责任: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执法人员实施或监督实施代履行。代履行处理阶段,当事人承担代履行费用,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提交法定材料。
事后监督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技术手段等措施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 强制清除洒物、障碍物 或者污染物恢复原状,代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款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催告 1.催告责任:对公路违法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交通运输执法局 25日 30日 不收费
决定 2.决定责任:组织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检测、监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实施技术措施、作出予以制止等决定。
执行 3.执行责任: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执法人员实施或监督实施代履行。代履行处理阶段,当事人承担代履行费用,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提交法定材料。
事后监督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技术手段等措施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 扣留车辆、工具,强制拖离移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催告 1.催告责任:对公路违法行为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交通运输执法局     不收费
决定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交付决定书和清单。依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执行 3.执行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并获得批准。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扣押理由、依据、权力和救济途径,依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执行。
事后监督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技术手段等措施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 加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主席令第63号)第51条第1款第1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发布,主席令第49号)第45条第1款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催告 1.催告责任:对公路违法行为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交通运输执法局     不收费
决定 2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交付决定书和清单。依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执行 3.执行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并获得批准。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扣押理由、依据、权力,依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执行。
事后监督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技术手段等措施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行政征收(1项)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 破坏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八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一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3、《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 第 2 号)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4、《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或超限运输车辆拒不接受检测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车,接受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调查、处理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处理给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应当通知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由公路管理机构追索损失。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破坏公路补偿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和补偿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     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执行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检查、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
决定 3.决定责任:根据有关调查材料做出决定,开具补偿费缴款书。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及时稽查,加强对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行政给付(1项)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 独生子女保健费给付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五)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受理 1.受理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交运执法局/运管局/农路所      
审核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符合发放条件的意见
决定 3.决定公布责任:决定是否准予发放
执行 4.执行责任:符合条件人员按照规定每月按时发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六、行政检查(4项)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 对涉公路项目完工验收、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过程监管等方面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提交的《开工审验》、《施工许可》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性、内容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交运局      
  2.审查责任:对施工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书面通知检查施工企业单位。
  3.决定责任:作出检查结论。在决定书中签章,不符合检查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有严重违规违法情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送达责任:作出决定后4个工作日内送达检查施工企业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对通过检查的施工企业单位进行日常督查,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六、行政检查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 负责全县国、省、县、乡道及公路执法检查和监督;查处各种占道行为及在公路建筑区、以及公路用地范围的违法行为,维护路产、路权。负责查处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路政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制 定 方 案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和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执法局      
现 场 检 查 成立检查组,到被检单位或个人查阅有关材料、档案等,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和整改反馈表。
督 促 整 改 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所查出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持 续 监 管 加强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处罚,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六、行政检查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 公路、公路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 第 2 号)第四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 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九条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制 定 方 案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和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执法局      
现 场 检 查 成立检查组,到被检单位或个人查阅有关材料、档案等,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和整改反馈表。
督 促 整 改 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所查出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持 续 监 管 加强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处罚,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六、行政检查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 县区域内干线、县乡公路、交运系统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13号) 第9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发布,主席令第69号) 第22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5月31日发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准备检查阶段:依据上级和本级安全检查要求,制定本级安全检查方案。 交运局      
  检查实施阶段:下达检查通知,组织人员和车辆,实施检查,建立登记,收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情况。
  决定整改阶段:向主管领导汇报受检单位需要整改的事项,决定下达整改通知。将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
  督导整改阶段:安排专人督导受检单位实施整改,直至检查验收完毕。
  督导结束阶段:受检单位整改完毕,检查资料归档,检查结束。
七、行政确认(1项)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 公 路 路产登记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1.5米的土地为公路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公路用地尚未确定权属的,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勘察、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权属。 第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设计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该标桩、界桩。 受理 1.受理责任:进行路产路权登记,补正所需材料。 交运局/公路局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登记有争议的路产路权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 3.决定责任:路产路权登记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一、其它职权(10项)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                  
   
   
   
   
十一、其它职权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信息汇总阶段:对需要公示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并负责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交通运输局      
  登记审核阶段:填写《淮滨县公路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组织进行法制、保密审核,并做好登记。
  信息公开阶段: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并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十一、其它职权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受理 登记受理阶段: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组织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并做好登记;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交通运输局      
审核 审核申请阶段:根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具体事项,由相关处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送办公室审核。
决定 决定答复阶段:拟制信息公开告知书,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公告 提供信息阶段:对属于公开范围内的信息,于10日内向当事人提供所需信息。
   
十一、其它职权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 信访事项 受理 1、《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2、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受理 登记受理阶段:直接收到的信访事项区分情况,做出转送或交办处理,并认真做好登记,同时告知信访人;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交通运输局      
调查 取证 调查取证阶段:听取陈述说明,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延迟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并作出书面回复。
送达 送达告知阶段:信访事项办结后,将办理的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
   
十一、其它职权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主席令第63号) 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受理 登记受理阶段:对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诉事项,认真做好登记,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审查完毕确定是否受理,并向投诉对象说明情况。 交通运输局      
调查 取证 调查取证阶段:对受理立案的,及时交办、转送、移交相关执法部门限期办理,并反馈查办结果,如遇情况复杂或特殊情况,说明理由后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必要时应对投诉人说明原因。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经调查取证,未发现违法或不当,通知投诉人和被调查单位;投诉情况属实的,且有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提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或处理意见,并限期改正。
送达 送达告知阶段:案件办结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办理的结果告知投诉
   
十一、其它职权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接到报告阶段:接到下级单位突发事件报告后,接收信息人员进行登记,并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交通运输局      
  发出应急救援指令阶段:主管领导向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下达实施救援指令,同时向上级报告;
  应急救援实施阶段:应急救援单位领导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结束阶段:实施应急救援的单位领导向上级报告救援结束。
   
十一、其它职权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                  
     
     
     
     
十一、其它职权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                  
     
     
     
     
十一、其它职权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                  
     
     
     
     
十一、其它职权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                  
     
     
     
     
十二、行政服务(11项)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 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上级要求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送达 3.送达责任:根据要求送达审核的材料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十二、行政服务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 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上级要求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送达 3.送达责任:根据申请人要求及相关规定送达审核的材料。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十二、行政服务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上级要求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送达 3.送达责任:根据申请人要求及相关规定送达审核的材料。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十二、行政服务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上级要求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送达 3.送达责任:根据申请人要求及相关规定送达审核的材料。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十二、行政服务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上级要求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送达 3.送达责任:根据申请人要求及相关规定送达审核的材料。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十二、行政服务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上级要求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送达 3.送达责任:根据申请人要求及相关规定送达审核的材料。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十二、行政服务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上级要求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送达 3.送达责任:根据申请人要求及相关规定送达审核的材料。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十二、行政服务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上级要求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送达 3.送达责任:根据申请人要求及相关规定送达审核的材料。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十二、行政服务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 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上级要求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送达 3.送达责任:根据申请人要求及相关规定送达审核的材料。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十二、行政服务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上级要求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送达 3.送达责任:根据申请人要求及相关规定送达审核的材料。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服务电话:0376——7711919 7721004 7797298 投诉机构:运管局 公路局 交运局 投诉电话:0376——7797298
受理地点:运管局 公路局 交运局
十二、行政服务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的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上级要求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送达 3.送达责任:根据申请人要求及相关规定送达审核的材料。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服务电话:0376——7711919 7721004 7797298 投诉机构: 运管局 公路局 交运局 投诉电话:0376——7797298
受理地点:运管局 公路局 交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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