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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教育体育局
来源:淮滨县政府时间:2016-04-09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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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教育体育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4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日主席令第15号公布2009827日修订)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公布,19951212日发布实施) 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99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公布)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证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证件)。

人事股
招办

 

 

省招办网上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证件)进行审查。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送达

4.送达阶段责任:对申请批复,按时送达。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77719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受理地点:淮滨县教育体育局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

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及教育机构设置、撤销、更名与调整的审核、报批或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证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证件)。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证件)进行审查。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送达

4.送达阶段责任:对申请批复,按时送达。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淮滨县教育体育局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0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发布,20090827日主席令第18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
,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8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尽快恢复公共体育设施的原有功能,保证公共体育设施完好。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附属设施或配套设备的,不得影响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使用。
  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2010030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26号施行)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并限期归还;按照城乡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证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证件)。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证件)进行审查。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送达

4.送达阶段责任:对申请批复,按时送达。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777487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受理地点:淮滨县教育体育局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证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证件)。

体卫艺股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证件)进行审查。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送达

4.送达阶段责任:对申请批复,按时送达。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08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受理地点:淮滨县教育体育局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4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9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服务电话:0376-  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9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9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4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9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5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9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6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9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7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9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9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36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0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2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4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2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4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1

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2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4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2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2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4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3

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2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4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4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影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2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4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5

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2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4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6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2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4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7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2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4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9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8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2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4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9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9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2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4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9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0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2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4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9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1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2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4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9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2

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36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3

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7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本办法自19979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4

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8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9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2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基础教育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09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5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8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9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2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二)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基础教育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09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6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8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9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2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三)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基础教育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09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7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8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9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2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基础教育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09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8

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8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9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2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基础教育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09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9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8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9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2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基础教育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09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0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8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9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2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基础教育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09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1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8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9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2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基础教育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09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2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8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9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2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基础教育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09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3

体育竞赛申办人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1、《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316日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解放军、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
,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登记制度。
2、第十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监督申办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监督申办人遵守有关体育竞赛的法规;()监督申办人依据审批登记中载明事项和条件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3、 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体卫艺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08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4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6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626日发布,自20038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2、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体卫艺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08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5

体育经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或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的处罚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20091127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128日颁布,201031日实施)

第四十条 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保障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规章制度,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作出明确警示和说明。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体育经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或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体卫艺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08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6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20098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2009830日公布,自200910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体卫艺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08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7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20098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2009830日公布,自200910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1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2013221日公布,自20135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体卫艺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08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8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配合体育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1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2013221日公布,自20135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体卫艺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08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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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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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9

彩票(体彩)代销者违法经营的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2009422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200954日公布,自200971日起实行)

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体卫艺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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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40

违反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处罚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 体竞字[1999]153号,1999112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含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第三十六条: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第三十七条: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酿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第三十八条: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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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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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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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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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41

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处罚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220日经国务院批准, 312日国家教委第8号令、国家体委第11号令,共同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体卫艺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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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42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425日国务院批准,19906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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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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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43

对擅自举办体育竞赛者的处罚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2000316日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
,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进行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体卫艺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08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44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923日发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36日发布并施行)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人事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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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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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45

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36日发布并施行)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人事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9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46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3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 199591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9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2010730日公布,20109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学生经济损失的,由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4、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36日发布并施行)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职教股、成教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执行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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