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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教育体育局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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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许可(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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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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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公布,于1995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 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公布)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
受理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证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证件)。 |
人事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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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办网上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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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证件)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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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阶段责任: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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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阶段责任:对申请批复,按时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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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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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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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7719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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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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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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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及教育机构设置、撤销、更名与调整的审核、报批或审批 |
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
受理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证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证件)。 |
职教股、成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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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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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证件)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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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阶段责任: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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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 |
4.送达阶段责任:对申请批复,按时送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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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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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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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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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教育体育局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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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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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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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0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发布,2009年0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修改) |
受理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证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证件)。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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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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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证件)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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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阶段责任: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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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阶段责任:对申请批复,按时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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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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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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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77487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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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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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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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受理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证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证件)。 |
体卫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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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证件)进行审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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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3.决定阶段责任: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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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 |
4.送达阶段责任:对申请批复,按时送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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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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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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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08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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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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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4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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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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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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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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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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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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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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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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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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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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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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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2 |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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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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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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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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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
|
|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
|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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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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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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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3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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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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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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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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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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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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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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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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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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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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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4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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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
|
|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
|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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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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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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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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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5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
|
|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
|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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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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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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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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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6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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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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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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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
|
|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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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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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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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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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7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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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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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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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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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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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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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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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8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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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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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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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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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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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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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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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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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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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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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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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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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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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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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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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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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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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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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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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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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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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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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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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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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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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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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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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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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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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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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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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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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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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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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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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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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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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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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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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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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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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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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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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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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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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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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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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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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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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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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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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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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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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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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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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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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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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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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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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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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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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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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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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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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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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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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影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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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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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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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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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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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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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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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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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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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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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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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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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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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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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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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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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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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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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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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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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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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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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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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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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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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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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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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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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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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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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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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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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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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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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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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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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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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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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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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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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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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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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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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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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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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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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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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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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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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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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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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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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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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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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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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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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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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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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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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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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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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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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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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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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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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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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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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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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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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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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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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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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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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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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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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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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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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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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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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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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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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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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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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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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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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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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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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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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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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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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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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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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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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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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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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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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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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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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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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本办法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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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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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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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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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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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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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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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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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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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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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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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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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基础教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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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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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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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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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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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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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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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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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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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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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09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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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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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基础教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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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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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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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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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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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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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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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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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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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09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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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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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基础教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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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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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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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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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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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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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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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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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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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09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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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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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基础教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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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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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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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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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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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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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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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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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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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09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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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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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基础教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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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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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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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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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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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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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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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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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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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09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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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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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基础教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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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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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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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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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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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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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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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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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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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09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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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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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基础教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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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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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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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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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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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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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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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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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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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09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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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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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基础教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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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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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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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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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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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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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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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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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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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09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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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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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基础教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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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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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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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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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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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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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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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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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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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09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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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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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体育竞赛申办人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
1、《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16日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体卫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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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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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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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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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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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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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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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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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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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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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08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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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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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6月26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体卫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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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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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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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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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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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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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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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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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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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08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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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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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体育经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或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的处罚 |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8日颁布,2010年3月1日实施)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体卫艺股 |
|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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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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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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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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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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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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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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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0376-77708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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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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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8月30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体卫艺股 |
|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
|
|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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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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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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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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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0376-77708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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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37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8月30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体卫艺股 |
|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
|
|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
|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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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0376-77708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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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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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配合体育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2月21日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体卫艺股 |
|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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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
|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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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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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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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0376-77708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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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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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彩票(体彩)代销者违法经营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2009年5月4日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体卫艺股 |
|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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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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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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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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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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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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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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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08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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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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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违反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处罚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 体竞字[1999]153号,1999年11月2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体卫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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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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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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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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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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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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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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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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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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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08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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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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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处罚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 3月12日国家教委第8号令、国家体委第11号令,共同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体卫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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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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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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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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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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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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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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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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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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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08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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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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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体卫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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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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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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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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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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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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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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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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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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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08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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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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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擅自举办体育竞赛者的处罚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2000年3月16日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体卫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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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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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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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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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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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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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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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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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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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08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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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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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人事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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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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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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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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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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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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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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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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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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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9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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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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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发布并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人事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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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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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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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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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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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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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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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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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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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9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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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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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 1995年9月1起施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职教股、成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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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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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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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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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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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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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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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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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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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711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6-77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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