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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农机局
来源:时间:2016-04-09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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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农机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河南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 3、国务院令第412号 序号:177 项目名称: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传动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及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 农机监理站 20 20  
送达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农机监理站 1 1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维修企业是否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 农机监理站 1 1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2 拖拉机、收割机牌证核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5、《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 第二款: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6、省人大常委会《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向住所地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申请登记。除国家规定的工本费外,登记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受理 1.受理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农机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农机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农机监理站 1 1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农机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农机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农机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对检验合格的车辆,农机部门应及时将申请人的车辆信息上报市级农机部门。市级农机部门审核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牌证的制作发放工作。 农机监理站 1 1
送达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农机监理站 1 1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农机监理站 1 1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服务电话:0376- 7712687 投诉机构: 淮滨县农机局 投诉电话:0376-77123687
受理地点:淮滨县金谷春大道中段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立案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农机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事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的染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农机监理站 1 1
审查 3.审查责任:农机主管部门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农机监理站 1 1
告知 4.告知责任:农机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5.决定责任: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等。 农机监理站 1 1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农机监理站 1 1
执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农机监理站 1 1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服务电话:0376- 7712687 投诉机构:农机局 投诉电话:0376-771268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场地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 农机监理站 5 5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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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农机监理站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场地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 农机监理站 5 5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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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4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行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场地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 农机监理站 5 5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服务电话:0376- 7712687 投诉机构:农机局 投诉电话:0376-771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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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5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场地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 农机监理站 5 5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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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6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场地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 农机监理站 5 5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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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7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场地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 农机监理站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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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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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29号令)第二十九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场地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 农机监理站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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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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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 违反《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29号令)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场地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 农机监理站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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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服务电话:0376- 7712687 投诉机构:农机局 投诉电话:0376-771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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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违反《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41号令)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场地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 农机监理站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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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1 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57号令)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场地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 农机监理站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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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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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2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57号令)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场地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 农机监理站 5 5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服务电话:0376- 7712687 投诉机构:农机局 投诉电话:0376-771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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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3 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57号令)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场地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 农机监理站 5 5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服务电话:0376- 7712687 投诉机构:农机局 投诉电话:0376-771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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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4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57号令)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场地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 农机监理站 5 5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服务电话:0376- 7712687 投诉机构:农机局 投诉电话:0376-771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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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5 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处罚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一下的罚款: (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 (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 (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场地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 农机监理站 5 5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服务电话:0376- 7712687 投诉机构:农机局 投诉电话:0376-771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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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6 驾驶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饮酒后驾驶的;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它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处罚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第五十四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 (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 (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它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场地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 农机监理站 5 5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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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7 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第五十五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 (四)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场地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 农机监理站 5 5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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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8 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乘坐3人以上的工作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它农机具,超员,超速、超速、超负荷作业的;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政府第97号令)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拖拉机乘坐3人以上的工作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 (四)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它农机具,超员,超速、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五)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 (六)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七)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八)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场地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 农机监理站 5 5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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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9 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政府第97号令)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场地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 农机监理站 5 5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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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0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54号令)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场地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 农机监理站 5 5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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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 扣押发生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业或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催告 1.催告阶段责任:农机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决定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担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农机监理站 1 1
执行 3.执行阶段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或者盖章;实施扣押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 农机监理站 1 1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 对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办案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扣押发生的保管的保管费用由监理站承担。 农机监理站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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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扣押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催告 1.催告阶段责任:农机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决定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担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农机监理站 1 1
执行 3.执行阶段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或者盖章;实施扣押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 农机监理站 1 1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 对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办案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扣押发生的保管的保管费用由监理站承担。 农机监理站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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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并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吊销情节严重人员操作证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催告 1.催告阶段责任:农机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决定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担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农机监理站 1 1
执行 3.执行阶段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或者盖章;实施扣押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 农机监理站 1 1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 对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办案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扣押发生的保管的保管费用由监理站承担。 农机监理站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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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扣押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存在事故隐患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催告 1.催告阶段责任:农机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决定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担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农机监理站 1 1
执行 3.执行阶段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或者盖章;实施扣押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 农机监理站 1 1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 对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办案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扣押发生的保管的保管费用由监理站承担。 农机监理站 1 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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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5 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二) 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催告 1.催告阶段责任:农机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决定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担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农机监理站 1 1
执行 3.执行阶段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或者盖章;实施扣押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 农机监理站 1 1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 对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办案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扣押发生的保管的保管费用由监理站承担。 农机监理站 1 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服务电话:0376-7712687 投诉机构: 农机局 投诉电话:0376-771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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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6 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 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强制其报废。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拖拉机乘坐3人以上工作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 (四)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五)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 (六)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七)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八)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发还。 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强制其报废。 催告 1.催告阶段责任:农机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决定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担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农机监理站 1 1
执行 3.执行阶段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或者盖章;实施扣押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 农机监理站 1 1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 对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办案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扣押发生的保管的保管费用由监理站承担。 农机监理站 1 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服务电话:0376-7712687 投诉机构: 农机局 投诉电话:0376-771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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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备注
1 农机监理费 省发改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801号《关于规范拖拉机牌证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受理 1.受理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核 2.审核阶段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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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及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 农机监理站 20 20
送达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农机监理站 1 1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维修企业是否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 农机监理站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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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712687 投诉机构:农机局 投诉电话:0376-7712687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 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 1.受理责任: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农机监理站 10 10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机监理站 1 1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服务电话:0376- 7712687 投诉机构: 农机局 投诉电话:0376-7712687
职权类别:行政奖励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 对在农业机械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八条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制定方案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由农机推广站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制定方案 农机推广站 1 1 无收费  
组织推荐 2.组织推荐阶段责任: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推荐审核 农机推广站 1 1
审核公示 3.审核公示阶段责任:按照要求进行公示 农机推广站 1 1
表彰奖励 4.表彰奖励阶段责任:进行表彰资金拨付 农机推广站 1 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推广站 1 1
服务电话:0376- 7712687 投诉机构:农机局 投诉电话:0376-7712687
受理地点:农机推广站
职权类别:专项资金分配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 农机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受理 1.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进行购机人员报名受理 农机推广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农机推广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决定补贴人员名单 农机推广站 1 1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联合监察局、财政局进行监管 农机局 1 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1
服务电话:0376-7712687 投诉机构:农机局 投诉电话:0376-7712687
受理地点:农机局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监理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场地进行核实 农机监理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 农机监理站 5 5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监理站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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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农机监理站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 农机化推广项目审核转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十九条 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推广站 1 1 无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及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核实。 农机推广站 1 1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 农机推广站 1 1
送达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农机推广站 1 1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维修企业是否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 农机推广站 1 1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推广站 1 1
服务电话:0376- 7712687 投诉机构:农机局 投诉电话:0376-7712687
受理地点: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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