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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水利局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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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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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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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取水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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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淮滨县水利局水政股 |
即时 |
即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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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领采矿许可证。”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5日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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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取水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0日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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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关达文书;按规定送当事人,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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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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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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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778020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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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北岗正义街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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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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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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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河道采砂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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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发放。”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黄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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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 |
|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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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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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关达文书;按规定送当事人,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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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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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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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778888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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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北岗正义街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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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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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 |
|
3 |
河道、灌区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淮河管理段、水政股 |
|
|
无 |
|
|
|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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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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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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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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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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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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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关达文书;按规定送当事人,信息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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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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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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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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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778888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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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北岗正义街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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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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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 |
|
4 |
在河流、水库、渠道设置、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
|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水政股 |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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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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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同意排污口审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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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关达文书;按规定送当事人,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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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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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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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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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778020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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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北岗正义街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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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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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 |
|
5 |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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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水产局 |
|
|
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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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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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关达文书;按规定送当事人,信息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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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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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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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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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淮滨县北岗正义街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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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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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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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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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 |
|
6 |
国有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
|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水产局 |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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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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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养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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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关达文书;按规定送当事人,信息公开。 |
|
|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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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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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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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淮滨县北岗正义街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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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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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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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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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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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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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水产局 |
|
|
无 |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
||||||
|
无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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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关达文书;按规定送当事人,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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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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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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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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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北岗正义街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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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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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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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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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水政股 |
|
|
无 |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
无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关达文书;按规定送当事人,信息公开。 |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
||||||||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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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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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北岗正义街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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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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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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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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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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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1 |
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弃置堆放、种植等妨碍行洪与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围湖、围垦河道的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政监察大队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76- 778020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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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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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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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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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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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2 |
擅自修建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未按照要求修建前述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政监察大队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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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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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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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780205 投诉机构: 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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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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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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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3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政监察大队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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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78020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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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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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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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4 |
擅自修建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未按照要求修建前述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政监察大队 |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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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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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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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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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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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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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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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780205 投诉机构: 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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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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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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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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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与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危害水工程安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政监察大队、淮河管理段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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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0376- 7780205 投诉机构: 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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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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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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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6 |
违反河道采砂规定的处罚 |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黄砂管理站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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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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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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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0376- 778888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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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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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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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7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防洪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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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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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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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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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80770 投诉机构: 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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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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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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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8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政监察大队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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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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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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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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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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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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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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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9 |
生产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措施擅自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立案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政监察大队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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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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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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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78020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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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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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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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10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政监察大队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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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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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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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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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78020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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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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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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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11 |
违反渔业法相关规定进行养殖、捕捞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产局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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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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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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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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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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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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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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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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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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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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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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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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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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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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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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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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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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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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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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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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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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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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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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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13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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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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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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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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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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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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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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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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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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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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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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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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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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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立案 |
1.立案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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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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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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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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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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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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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15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产局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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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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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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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1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产局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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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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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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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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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17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产局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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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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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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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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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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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18 |
渔船违反规定的处罚 |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产局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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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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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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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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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19 |
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产局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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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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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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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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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20 |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高度和指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
服务电话:0376-7780770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
|
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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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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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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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21 |
侵占和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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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
服务电话:0376- 778020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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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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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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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22 |
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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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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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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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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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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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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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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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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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0376-7780770 投诉机构: 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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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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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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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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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拒不交纳、拖延交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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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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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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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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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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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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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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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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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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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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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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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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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780205 投诉机构: 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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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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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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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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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拒不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政监察大队 |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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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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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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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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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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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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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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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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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80205 投诉机构: 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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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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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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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9*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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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政监察大队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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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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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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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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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80205 投诉机构: 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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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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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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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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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和未取得取得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消工程或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凡超批准取水量10%(含10%)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10%—20%(含2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2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20%—30%(含3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3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3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4倍征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政监察大队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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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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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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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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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78020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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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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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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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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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擅自砍伐护堤岸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政监察大队、淮河管理段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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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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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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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780205 7785866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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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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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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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28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和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政监察大队、淮河管理段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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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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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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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780205 7785866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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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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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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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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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政监察大队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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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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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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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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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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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
服务电话:0376-778020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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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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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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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30 |
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水政监察大队 |
|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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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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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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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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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定 |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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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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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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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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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78020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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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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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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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1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建设工程设施的强行拆除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催告 |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水政监察大队、淮河管理段、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20 |
20 |
|
|
|
决定 |
2、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
||||||||
|
执行 |
3、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
||||||||
|
事后监管 |
4、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76- 7780205 7785866 7780770 投诉机构: 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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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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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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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2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强行拆除 |
|
催告 |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水政监察大队、淮河管理段、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 室 |
20 |
20 |
|
|
|
决定 |
2、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
||||||||
|
执行 |
3、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
||||||||
|
事后监管 |
4、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76- 778020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
|
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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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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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3 |
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第四十六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
催告 |
1.催告阶段责任: 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防汛抗旱应急处置;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 室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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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照限期履行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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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3、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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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4、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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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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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80770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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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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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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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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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强制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催告 |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 |
水政监察大队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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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照限期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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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3、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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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监管 |
4、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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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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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78020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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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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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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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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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催告 |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水政监察大队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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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照限期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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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3、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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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监管 |
4、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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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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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8020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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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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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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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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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催告 |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围湖造田、围垦河道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水政监察大队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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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照限期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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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3、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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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监管 |
4、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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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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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78020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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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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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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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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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催告 |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未经批准或未经同意擅自建设的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
水政监察大队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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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2、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照限期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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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3、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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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监管 |
4、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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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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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80205 投诉机构: 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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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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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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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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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强制查封、扣押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催告 |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 |
水政监察大队、淮河管理段、防汛抗旱指挥部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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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定 |
2、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照限期停止造成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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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3、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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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监管 |
4、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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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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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0376- 7780205 7785866 7780770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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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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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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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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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资源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水政监察大队 |
20 |
20 |
|
|
|
审核 |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量或发电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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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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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取水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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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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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8020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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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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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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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
备注 |
|
2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
受理 |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标准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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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
2、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款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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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3、送达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的方式7日内送达缴费义务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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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4、开票责任:根据银行缴费回单,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7日内送达缴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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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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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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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78020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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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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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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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
备注 |
|
3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具体征收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受理 |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标准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 |
黄砂管理站 |
20 |
20 |
|
|
|
审核 |
2、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缴款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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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3、送达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的方式7日内送达缴费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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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监管 |
4、开票责任:根据银行缴费回单,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7日内送达缴款人; |
||||||||
|
|
|
||||||||
|
服务电话:0376- 778888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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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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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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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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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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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
备注 |
|
4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四条:“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 |
受理 |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标准征收渔业增殖保护费; |
水产局 |
20 |
20 |
|
|
|
审核 |
2、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渔业增殖保护费征收缴款书; |
||||||||
|
决定 |
3、送达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的方式7日内送达缴费义务人; |
||||||||
|
事后监管 |
4、开票责任:根据银行缴费回单,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7日内送达缴款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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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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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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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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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1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 |
水政股、水政监察大队、工管股 |
20 |
20 |
无 |
|
|
审查 |
2、审查阶段责任:成立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对安全鉴定成果组织 专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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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3、确认阶段责任:审定印发安全鉴定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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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监管 |
4、事后阶段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报送水利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76-7780205 投诉机构: 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
|
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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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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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2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公布)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受理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工管股、 |
20 |
20 |
无 |
|
|
审查 |
2、确认阶段责任:对注册登记表进行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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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注册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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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水库大坝、水闸工况发生重大变化,变更登记的监管,报送水利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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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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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780770 投诉机构: 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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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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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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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水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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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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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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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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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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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关达文书;按规定送当事人,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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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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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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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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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8020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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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北岗正义街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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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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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别:行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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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2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水政股 |
|
|
|
|
|
审查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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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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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关达文书;按规定送当事人,信息公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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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 |
|
|
|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
|
|
|||||
|
服务电话:0376-7780205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
|
受理地点:淮滨县北岗正义街水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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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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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1 |
水利工程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
|
受理 |
|
水政股、工管股、防汛抗旱指挥部 |
40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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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核阶段责任:按照验收程序开展验收工作,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成立验收委员会,察看工程现场,审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运行管理等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建设管理资料,查阅工程档案资料,讨论提出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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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阶段责任:30个工作日内,按照验收意见制作验收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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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4、送达阶段责任:将验收鉴定书并送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项目验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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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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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80770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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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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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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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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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
受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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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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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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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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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780770 投诉机构:水利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6-778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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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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