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权责清单
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时间:2016-04-09浏览量:
分享:
淮滨县住建局(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修改)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建管股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实地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符合的审核意见. 建管股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管股    
送达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核发许可证。 建管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建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管股    
服务电话:0376- 7715839 投诉机构: 淮滨县住建局 投诉电话:0376-7715839
受理地点: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审批、监督、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实地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符合的审核意见.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核发许可证。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7715839 投诉机构: 淮滨县住建局 投诉电话:0376-7715840
受理地点: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 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一节 受理 3.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 4.审查阶段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一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实地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符合的审核意见.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核发许可证。      
事后监管 7.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7715839 投诉机构: 淮滨县住建局 投诉电话:0376-7715841
受理地点: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7715839 投诉机构:淮滨县住建局 投诉电话:0376-771583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立案 2.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3.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4.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5.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8.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7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7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4 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砂浆)处罚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2012年5月2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二)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7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5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招标或者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7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6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倩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7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7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7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 建设单位要求(明示或暗示)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7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0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条第一款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18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7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1 注册建筑师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995年9月23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7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2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7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3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7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4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5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6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7 建筑业企业、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起实施)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7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8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起实施)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7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9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7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0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四149号,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四149号,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2、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3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4 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5 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7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6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7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8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勘察设计单位转借、转让、出卖设计图签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8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9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0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1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2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3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4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5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6 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7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8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39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40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8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工程未经质量等级认证或经认证为不合格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41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42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43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44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45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46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9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47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9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48 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求或者同意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处罚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2012年5月2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求或者同意使用实心黏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实心黏土砖的实际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9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49 单位、个人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的处罚 1、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的。 2、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9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50 公共建筑工程装修装饰人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处罚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建筑工程装修装饰人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9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51 业主违反规定,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随意提高或降低监理取费标准的随意提高或降低监理取费标准的处罚 《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河南省政府令第136号,2011年1月5日起实施)第三十条 业主违反本规定,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随意提高或降低监理取费标准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9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52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处罚 1、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9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53 注册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1、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9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54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23.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4.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25.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26.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27.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2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29.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9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55 未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24.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5.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26.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27.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28.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2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30.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9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56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立案 25.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6.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27.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28.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29.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30.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31.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0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57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26.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7.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28.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29.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30.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31.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32.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0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58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27.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8.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29.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30.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3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3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33.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0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59 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1、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立案 2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3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3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3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3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0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60 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立案 29.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30.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1.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3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3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3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35.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0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61 外地建筑企业未登记备案,在本地参加投标或承接工程的处罚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8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外地建筑企业未登记备案,在本地参加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立案 30.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31.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2.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3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34.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3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36.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0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62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立案 3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3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3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3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3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3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0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63 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立案 32.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33.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4.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35.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3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3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38.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0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64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处罚 1、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立案 33.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34.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5.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36.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37.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3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39.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0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65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七实施)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规定分包或转包工程的; 7、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8、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立案 34.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35.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6.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37.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38.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3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40.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0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66 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3、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肢解发包工程的; 立案 35.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36.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7.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38.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39.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40.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41.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1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67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4、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5、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立案 36.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37.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8.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39.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40.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41.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42.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1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68 以欺骗手段(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立案 37.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38.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9.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0.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4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4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43.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1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69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8号,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4、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6、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立案 3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3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4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4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4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4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1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70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39.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40.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41.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4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4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45.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1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71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4、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2000年6月30日起实施)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40.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41.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42.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44.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4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46.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1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72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施工,或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立案 4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4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4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4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4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1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73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42.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43.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44.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5.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4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4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48.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1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74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3、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河南省政府令第136号,2011年1月5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与业主或承包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立案 43.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44.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45.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6.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47.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4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49.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1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75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转让监理业务的; 5、 《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河南省政府令第136号,2011年1月5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立案 44.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45.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46.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7.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48.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4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50.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1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76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立案 45.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46.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47.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8.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49.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50.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51.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2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77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4、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立案 46.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47.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48.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9.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0.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51.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52.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2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78 招标人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立案 47.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48.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49.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50.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5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53.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2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79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立案 4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4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5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5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5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5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2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0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4、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立案 49.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50.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51.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5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5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55.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2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立案 50.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51.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52.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5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4.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5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56.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7715839 投诉机构:淮滨县住建局 投诉电话:042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泄露标底的; 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立案 5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5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5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5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5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5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2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立案 52.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53.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54.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55.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5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58.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2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4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收受的财物,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3、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18日起实施)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53.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54.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55.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56.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7.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5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59.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2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5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收受的财物,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18日起实施)第三十条第一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54.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55.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56.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57.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8.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5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60.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2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6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立案 55.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56.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57.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58.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9.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0.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61.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3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7 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995年9月23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立案 56.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57.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58.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59.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60.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1.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62.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3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8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995年9月23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立案 57.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58.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59.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60.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6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63.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3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9 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995年9月23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立案 5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5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6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6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6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6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3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0 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995年9月23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立案 59.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60.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61.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6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6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65.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3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1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995年9月23日起实施)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60.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61.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62.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6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64.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66.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3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2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995年9月23日起实施)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6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6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6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6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6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6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3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立案 62.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63.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64.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65.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6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68.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3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4 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63.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64.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65.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66.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67.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69.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3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5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64.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65.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66.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67.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68.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0.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3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6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65.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66.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67.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68.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69.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70.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1.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4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7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立案 66.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67.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68.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69.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70.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71.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2.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4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8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立案 67.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68.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69.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70.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7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7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3.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4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9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立案 6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6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7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7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7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7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4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00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立案 69.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70.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71.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7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7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7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5.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4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0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立案 70.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71.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72.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7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74.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7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6.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4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02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立案 7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7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7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7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7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7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4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03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立案 72.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73.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74.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75.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7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7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8.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4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04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立案 73.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74.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75.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76.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77.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7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9.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4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05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起实施)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立案 74.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75.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76.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77.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78.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7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80.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4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06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立案 75.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76.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77.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78.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79.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80.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81.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5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07 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立案 76.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77.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78.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79.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80.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81.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82.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5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08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77.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78.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79.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80.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8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8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83.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5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09 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河南省政府令第136号,2011年1月5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7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7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8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8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8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8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8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5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1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立案 79.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80.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81.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8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8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8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85.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5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1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四149号,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立案 80.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81.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82.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8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84.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8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86.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5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1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四149号,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立案 8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8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8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8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8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8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8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5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1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四149号,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立案 82.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83.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84.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85.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8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8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88.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5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1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立案 83.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84.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85.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86.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87.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8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89.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5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1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84.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85.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86.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87.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88.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8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90.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5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16 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85.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86.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87.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88.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89.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90.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91.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6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17 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86.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87.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88.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89.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90.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91.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92.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6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18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87.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88.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89.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90.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9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9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93.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6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19 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8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8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9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9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9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9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9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6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20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89.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0.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91.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9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9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9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95.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6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21 建筑业企业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立案 90.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1.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92.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9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94.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9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96.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6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22 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立案 9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9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9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9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9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9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6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23 建筑业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立案 92.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3.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94.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95.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9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9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98.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6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24 建筑业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立案 93.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4.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95.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96.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97.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9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99.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6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25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94.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5.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96.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97.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98.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9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00.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6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2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2014年2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立案 95.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6.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97.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98.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99.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00.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01.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7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27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96.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7.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98.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99.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00.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01.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02.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7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28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18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97.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8.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99.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00.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0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0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03.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7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29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18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9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0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0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0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0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0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7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30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18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99.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00.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01.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0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0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0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05.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7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31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2004年7月5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 100.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01.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02.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0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04.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0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06.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7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32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2004年7月5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 10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0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0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0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0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0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0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7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33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2004年7月5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02.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03.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04.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05.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0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0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08.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7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34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2004年7月5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03.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04.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05.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06.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07.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0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09.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7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35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立案 104.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05.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06.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07.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08.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0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10.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7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36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立案 105.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06.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07.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08.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09.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10.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11.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8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37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立案 106.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07.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08.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09.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10.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11.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12.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8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38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立案 107.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08.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09.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10.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1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1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13.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8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39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立案 10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0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1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1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1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1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1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8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40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立案 109.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10.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11.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1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1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1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15.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8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41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立案 110.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11.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12.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1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14.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1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16.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8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42 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立案 11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1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1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1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1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1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1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8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43 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立案 112.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13.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14.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15.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1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1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18.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8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44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立案 113.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14.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15.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16.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17.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1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19.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8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45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立案 114.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15.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16.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17.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18.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1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20.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8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46 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立案 115.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16.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17.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18.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19.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20.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21.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9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47 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立案 116.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17.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18.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19.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20.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21.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22.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9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48 使用单位未履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立案 117.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18.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19.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20.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2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2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23.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9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49 使用单位未履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立案 11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1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2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2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2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2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2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9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50 使用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立案 119.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20.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21.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2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2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2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25.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9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51 使用单位未履行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立案 120.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21.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22.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2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24.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2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26.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9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52 安装单位未履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立案 12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2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2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2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2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2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2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9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53 安装单位未履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2、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立案 122.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23.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24.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25.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2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2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28.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9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54 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立案 123.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24.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25.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26.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27.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2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29.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9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55 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立案 124.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25.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26.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27.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28.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2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30.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9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56 安装单位未履行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 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2、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立案 125.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26.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27.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28.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29.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30.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31.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50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57 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立案 126.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27.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28.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29.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30.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31.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32.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50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58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立案 127.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28.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29.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30.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3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3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33.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50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59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立案 12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2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3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3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3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3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3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50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60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立案 129.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30.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31.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3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3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3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35.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50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6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立案 130.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31.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32.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3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34.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3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36.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50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6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立案 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6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 第八条第二款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立案 7.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8.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9.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0.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3.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64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6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立案 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6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 第八条第二款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立案 9.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0.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1.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5.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6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立案 10.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1.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2.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4.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6.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68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立案 1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69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2.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3.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4.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5.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8.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70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3.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4.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5.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6.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7.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9.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71 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年11月22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立案 14.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5.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6.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7.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8.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20.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8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72 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年11月22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立案 15.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6.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7.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8.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9.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20.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21.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9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73 工程勘察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年11月22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立案 16.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7.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8.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9.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20.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21.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22.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9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74 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年11月22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立案 17.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8.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9.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20.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2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2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23.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9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75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年11月22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2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2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2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2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2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9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76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9.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0.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21.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2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2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2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25.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9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77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立案 20.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1.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22.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2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24.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2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26.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9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78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2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2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2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2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2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2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9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79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立案 22.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3.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24.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25.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2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2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28.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9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80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立案 23.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4.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25.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26.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27.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2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29.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9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81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24.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5.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26.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27.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28.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2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30.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9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82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立案 25.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6.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27.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28.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29.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30.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31.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0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83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立案 26.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7.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28.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29.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30.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31.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32.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0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84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立案 27.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8.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29.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30.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3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3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33.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0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85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立案 2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2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3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3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3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3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0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86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立案 29.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30.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1.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3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3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3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35.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0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87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30.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31.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2.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3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34.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3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36.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0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88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立案 3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3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3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3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3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3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0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89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立案 32.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33.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4.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35.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3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3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38.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0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90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立案 33.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34.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5.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36.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37.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3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39.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0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91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立案 34.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35.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6.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37.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38.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3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40.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0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92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立案 35.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36.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7.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38.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39.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40.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41.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1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93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立案 36.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37.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8.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39.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40.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41.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42.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1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94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立案 37.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38.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39.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0.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4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4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43.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1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95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立案 3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3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4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4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4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4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1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96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立案 39.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40.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41.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4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4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45.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1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97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立案 40.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41.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42.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44.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4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46.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1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98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立案 4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4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4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4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4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1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99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立案 42.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43.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44.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5.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4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4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48.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1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00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立案 43.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44.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45.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6.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47.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4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49.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1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01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44.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45.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46.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7.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48.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4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50.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1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02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立案 45.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46.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47.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8.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49.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50.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51.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2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03 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立案 46.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47.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48.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9.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0.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51.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52.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2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04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立案 47.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48.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49.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50.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5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53.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2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05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立案 4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4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5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5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5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5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2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06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立案 49.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50.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51.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5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5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55.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2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07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立案 50.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51.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52.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5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4.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5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56.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2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08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转包检测业务的。 立案 5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5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5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5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5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5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2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09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52.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53.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54.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55.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5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58.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2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1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53.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54.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55.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56.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7.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5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59.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2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11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立案 54.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55.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56.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57.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8.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5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60.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2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12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立案 55.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56.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57.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58.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59.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0.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61.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3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13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1、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立案 56.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57.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58.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59.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60.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1.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62.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3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14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立案 57.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58.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59.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60.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6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63.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3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15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立案 5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5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6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6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6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6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3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16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立案 59.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60.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61.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6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6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65.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3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17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立案 60.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61.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62.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6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64.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66.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3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18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3、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政府令第136号,2011年1月5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四)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施工的; 立案 6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6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6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6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6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6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3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19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立案 62.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63.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64.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65.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6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68.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3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20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2、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 63.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64.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65.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66.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67.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69.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3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21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立案 64.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65.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66.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67.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68.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6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0.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3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22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65.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66.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67.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68.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69.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70.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1.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4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23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立案 66.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67.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68.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69.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70.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71.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2.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4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24 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67.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68.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69.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70.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7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7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3.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4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25 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3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立案 6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6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7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7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7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7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4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26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立案 69.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70.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71.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7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7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7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5.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4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27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处罚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立案 70.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71.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72.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7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74.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7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6.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4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28 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立案 7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7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7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7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7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7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4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29 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处罚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立案 72.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73.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74.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75.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7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7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8.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4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30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立案 73.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74.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75.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76.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77.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7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79.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4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31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立案 74.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75.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76.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77.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78.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7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80.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4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32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立案 75.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76.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77.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78.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79.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80.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81.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5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233     立案 76.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77.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78.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79.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80.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81.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82.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5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77     立案 77.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78.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79.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80.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8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8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83.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5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78     立案 7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7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8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8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8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8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8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5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79     立案 79.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80.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81.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8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8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8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85.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5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0     立案 80.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81.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82.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8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84.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8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86.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5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1     立案 8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8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8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8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8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8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8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5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2     立案 82.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83.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84.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85.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8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8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88.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5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3     立案 83.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84.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85.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86.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87.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8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89.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5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4     立案 84.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85.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86.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87.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88.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8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90.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5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5     立案 85.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86.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87.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88.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89.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90.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91.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6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6     立案 86.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87.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88.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89.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90.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91.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92.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6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7     立案 87.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88.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89.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90.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9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9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93.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6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8     立案 8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8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9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9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9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9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9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6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89     立案 89.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0.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91.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9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9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9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95.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6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0     立案 90.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1.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92.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9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94.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9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96.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6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1     立案 9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9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9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9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9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9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66-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2     立案 92.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3.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94.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95.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9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9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98.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67-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3     立案 93.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4.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95.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96.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97.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9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99.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68-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4     立案 94.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5.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96.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97.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98.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9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00.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69-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5     立案 95.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6.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97.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98.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99.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00.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01.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70-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6     立案 96.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7.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98.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99.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00.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01.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02.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71-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7     立案 97.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8.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99.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00.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0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0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03.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72-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8     立案 98.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99.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00.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0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0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0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04.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73-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99     立案 99.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00.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01.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0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0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0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05.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74-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00     立案 100.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01.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02.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0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04.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0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06.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75-
受理地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101     立案 101.立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 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 10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 103.审查责任: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10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10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0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执行 107.执行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476-
受理地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