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其他职权类责任事项样表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 1 | 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初审、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条 国务院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有异议的申请人,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证明材料。 3.转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转报或推荐决定。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建设省、市科技企业技术研究工程中心的初审、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单独或者与企业事业组织联合开发技术成果,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者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 国家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咨询、科学技术信息服务和社会公益性的研究开发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有偿服务。 第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 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六条 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 国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的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有异议的申请人,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证明材料。 3.转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转报或推荐决定。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推荐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和协作,增强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经过咨询论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生产新产品的,可以依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有异议的申请人,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证明材料。 3.转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转报或推荐决定。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国家、省星火计划项目初审、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条 国务院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有异议的申请人,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证明材料。 3.转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转报或推荐决定。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国家、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富民强县项目初审、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条 国务院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示范推广机构有权自主管理和使用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 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有偿服务或者无偿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有异议的申请人,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证明材料。 3.转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转报或推荐决定。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审核、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五条 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十六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限额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第二十二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有异议的申请人,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证明材料。 3.转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转报或推荐决定。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负责全县科技奖励,产学研技术合同登记、统计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有异议的申请人,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证明材料。 3.转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转报或推荐决定。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 | 全县知识产权宣传及专利申请登记、统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有异议的申请人,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证明材料。 3.转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转报或推荐决定。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 | 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及地震安评报告的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有异议的申请人,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证明材料。 3.转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转报或推荐决定。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淮滨县科技局
来源:时间:2016-04-09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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