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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公安局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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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许可(1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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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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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⑴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
治安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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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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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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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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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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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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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126831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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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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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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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验收 |
⑴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第四条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
治安大队 |
15日 |
15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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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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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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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对作出准予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制作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治安大队 |
|||||||||
|
监督管理 |
(5)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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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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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126831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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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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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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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⑴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
治安大队 |
20日 |
20日 |
不收费 |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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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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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对作出准予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制作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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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
(5)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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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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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126831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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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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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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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
治安大队 |
举行游行示威的前二日 |
举行游行示威的前二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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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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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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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 |
(4)送达责任:对作出准予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制作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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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
(5)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治安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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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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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126831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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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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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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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
⑴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
治安大队 |
20日 |
20日 |
不收费 |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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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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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对作出准予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制作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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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
(5)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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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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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126831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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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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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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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项目 |
⑴ |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经公安机关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
治安大队 |
10日 |
10日 |
不收费 |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现场勘察完毕; |
治安大队 |
10日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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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市局治安支队 |
10日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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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对作出准予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制作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局治安支队 |
|||||||||
|
事后监管 |
(5)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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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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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7126831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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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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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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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⑴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二十四条规定,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
治安大队 |
3日 |
3日 |
不收费 |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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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治安大队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对作出准予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制作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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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管理 |
(5)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治安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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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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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126831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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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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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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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爆物品购买运输许可 |
⑴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
治安大队 |
3日 |
3日 |
不收费 |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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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市局治安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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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对作出准予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制作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局治安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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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管理 |
(5)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治安大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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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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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126831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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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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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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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机动车注册登记、新车牌证核发 |
⑴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
2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牌照费汽车100元挂车50元行驶证15元,登记证书10元 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 |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对作出准予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制作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
|||||||||
|
监督管理 |
(5)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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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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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 8158801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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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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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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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⑴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
治安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
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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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治安大队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对作出准予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制作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治安大队 |
|||||||||
|
监督管理 |
(5)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治安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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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治安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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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0376- 7126831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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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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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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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三款: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
考试合格后参加领证宣誓后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
考试合格后参加领证宣誓后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
10元 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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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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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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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回执,信息公开。 |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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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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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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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8158801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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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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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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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危险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
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
交警大队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日内审查、现场勘察完毕; |
交警大队 |
1日 |
1日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1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交警大队 |
1日 |
1日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
交警大队 |
1日 |
1日 |
|||||||
|
事后监管 |
(5)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
交警大队 |
|
|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交警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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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8158801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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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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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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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
消防大队 |
20日 |
20日 |
不收费 |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
消防大队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消防大队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对作出准予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制作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消防大队 |
|||||||||
|
监督管理 |
(5)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消防大队 |
|
|
|||||||
|
服务电话:0376- 7715054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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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县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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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
14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消防大队 |
10日 |
10日 |
不收费 |
|
|
|
审查 |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及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
消防大队 |
|||||||||
|
决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消防大队 |
|||||||||
|
送达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回执,信息公开。 |
消防大队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消防大队 |
|
|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消防大队 |
|
|
|||||||
|
服务电话:0376- 7715054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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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县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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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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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民普通护照核发、加注及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
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出入境管理股 |
7日 |
7日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93号 |
|
|
|
审查 |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
出入境管理股 |
|||||||||
|
决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出入境管理股 |
|||||||||
|
送达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回执,信息公开。 |
出入境管理股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出入境管理股 |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出入境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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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126827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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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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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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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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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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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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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
网监大队 |
20日 |
20日 |
不收费 |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
网监大队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网监大队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对作出准予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制作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网监大队 |
|||||||||
|
监督管理 |
(5)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网监大队 |
|
|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网监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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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126863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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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网监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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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
17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备案。 |
⑴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第三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
治安大队 |
当天 |
当天 |
不收费 |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对作出准予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制作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监督管理 |
(5)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
||||||||
|
服务电话:0376- 7126831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
||||||||||
|
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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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
1 |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受案 |
1.受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执法办案单位 |
30日 |
30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
执法办案单位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
执法办案单位 |
当天或七日 |
当天或七日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执法办案单位 |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
||||||||||||||
|
服务电话:0376-7126857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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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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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
2 |
不按照规定登记旅客信息的处罚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受案 |
1.受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执法办案单位 |
30日 |
30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
执法办案单位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
执法办案单位 |
当天或七日 |
当天或七日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执法办案单位 |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
||||||||||||||
|
服务电话:0376-7126857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
|
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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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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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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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
受案 |
1.受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执法办案单位 |
30日 |
30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
执法办案单位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
执法办案单位 |
当天或七日 |
当天或七日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执法办案单位 |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
||||||||||||||
|
服务电话:0376-7126857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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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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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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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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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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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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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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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
受案 |
1.受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执法办案单位 |
30日 |
30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
执法办案单位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
执法办案单位 |
当天或七日 |
当天或七日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执法办案单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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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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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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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电话:0376-7126857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
|
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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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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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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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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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
5 |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
受案 |
1.受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执法办案单位 |
30日 |
30日 |
不收费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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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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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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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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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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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
执法办案单位 |
当天或七日 |
当天或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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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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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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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126857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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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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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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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受案 |
1.受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执法办案单位 |
30日 |
30日 |
不收费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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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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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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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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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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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
执法办案单位 |
当天或七日 |
当天或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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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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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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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126857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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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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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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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受案 |
1.受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执法办案单位 |
30日 |
30日 |
不收费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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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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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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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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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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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
执法办案单位 |
当天或七日 |
当天或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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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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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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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126857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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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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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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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第二十四条:“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
受案 |
1.受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执法办案单位 |
30日 |
30日 |
不收费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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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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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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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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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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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
执法办案单位 |
当天或七日 |
当天或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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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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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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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126857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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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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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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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第二十五条:“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受案 |
1.受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执法办案单位 |
30日 |
30日 |
不收费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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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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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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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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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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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
执法办案单位 |
当天或七日 |
当天或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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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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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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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126857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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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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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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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超出限额或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
受案 |
1.受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执法办案单位 |
30日 |
30日 |
不收费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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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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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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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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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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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
执法办案单位 |
当天或七日 |
当天或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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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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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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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126857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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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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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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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制造无号、重号、假号枪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
受案 |
1.受案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
执法办案单位 |
30日 |
30日 |
不收费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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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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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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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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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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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
执法办案单位 |
当天或七日 |
当天或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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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执法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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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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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6-7126857 投诉机构:淮滨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0376-712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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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淮滨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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