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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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信政〔2011〕30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二)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信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实施监督、指导。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县(区)发改委立项,县(区)财政出资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负责实施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监察、司法、公安、工商、税务、审计、文物、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征收的决定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发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提供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

  2. 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批准文件。

  3.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批准文件。

  4. 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

  5. 具备房屋征收条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书面证明。

  6. 市、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提交意见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期限不得少于3日。

  (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政府代表、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

  (四)对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房屋征收项目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报经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征收实施期限应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征收房屋的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房屋征收部门通过书面告知、现场张贴等多种方式,公布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等事项。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后3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通过拍照、录像、提供或收集等多种方式取得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科学选用评估方法,合理确定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出具分户初评结果并公示,及时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包括提供便利、提供相关资料、入户调查等。

  (五)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做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信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信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四、补偿安置和搬迁补助奖励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 房屋装修、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上述各项补偿标准,需要通过评估确定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1〕22号)执行。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征收时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二)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之日起20日(含本数)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奖励10000元;第21日—40日(含本数)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奖励8000元;第41日—60日(含本数)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奖励6000元。签约期满后再签约、搬迁的,不再享受搬迁奖励。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制定其他的奖励措施。项目签约搬迁期限确定前,应有不少于一周的签约准备、宣传动员时间。

  (三)搬迁补偿费:征收住宅房屋,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计户。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到位的,每户发放500元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两次搬迁的,每户发放1000元搬迁费。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货物搬迁或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客观费用协商确定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帮助搬迁的,不予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

  (四)住宅房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发放3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多层建筑在18个月以内或高层建筑在36个月以内的,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标准发放;过渡期限超过的,从次月开始,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季度发放。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造成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0.5%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3个月支付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约定过渡期限支付。约定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对被征收人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0.8%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的,从其约定。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七)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事项建设、符合审批位置、面积等的被征收房屋,可按照合法建筑补偿安置。

  (八)征收租赁房屋的,租赁关系应符合《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按租赁协议的约定协商解决。

  (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给予上浮20%的自行安置补助费。

  (十)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可以参照下列标准制定产权调换的具体措施。

  1.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建筑结构相同的,原则上征一补一,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差于安置房结构的,对等面积部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补差价。被征收人需要就近上靠产权调换标准面积的,增加部分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建筑成本价标准支付。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仍需增加建筑面积的,增加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楼层差价系数按有关规定处理。

  2. 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对应楼层分层分别计算。区位、建筑结构、层次、使用性质相同的,对等面积部分原则上征一补一,被征收房屋区位、建筑结构差于安置房区位、建筑结构的,对等面积部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补差价。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增加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十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定位,由被征收人按照自选顺序号依序自主选择,并予以公示。自选顺序号由补偿协议签订顺序号和搬迁验收交房顺序号相加确定。自选顺序号相同时,按照搬迁验收交房顺序号依序确定。

  (十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地点在征收范围以外的,安置地点区位级别低于被征收区域区位级别的,根据情况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的,从其约定。

  (十三)被征收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合法产权证照,在签约期限之日起10内(含10日)签约并搬迁的,征收个人住房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的,安置到50平方米的住房,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无偿安置。超5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内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建筑成本价支付,再超面积,按市场价支付房款。安置房定位由房屋征收部门确定。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五、其他问题

  (一)本实施意见未明确的事项另行研究处理。

  (二)若国务院及省政府今后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和政策的,按照新的规定和政策执行。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实施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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