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公正、全面的中介机构评价体系,提升中介机构综合素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法人企业及其办事机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涉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中介机构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等评估机构;
(三)工程设计、工程监理 、公证、认证、鉴定等机构;
(四)信息、技术、工程造价等咨询机构;
(五)房地产、招投标、拆迁、政府采购、拍卖等代理机构;
(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是指在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业务代理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进入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以及涉及中介管理活动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进场服务,实行场内行为管理。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或外地驻信中介机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部备案并设置服务窗口。外地中介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交易活动应当备案登记,开展业务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没有备案登记的不准进场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 申请入场交易的中介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中介机构入场交易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4、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5、中介机构税务登记证;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7、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交易员的身份证及养老保险证明等;
8、外地中介机构进本市备案证;
9、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均应提交验证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公 共资源交易部负责组织审查中介机构的准入资料并存档。每个中介机构至少具备三名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交易员。对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和交易员,办理《信 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机构入场交易证》(以下简称交易证)、《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员证》(以下简称交易员证)。持证的交易员方能在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参加组织交易活动。
第九条 《交易证》、《交易员证》分为长期证和临时证。在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置服务窗口的中介机构,应当办理长期证,长期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审验,三年一换证,审验日期为每年10月份,逾期未办理年度核验手续的,证件自动失效。外地中介机构开展临时性业务可以办理临时证,临时证仅限当次招投标业务使用。《交易证》、《交易员证》只限本企业、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
第十条 中介机构和交易员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章 中介机构从业行为
第十一条 中介结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三条 中 介机构进场办理业务应提供《交易证》、《交易员证》、代理合同以及项目交易的相关资料,到公共资源交易部综合窗口办理进场交易登记申请。窗口受理员审核中 介机构提供的资料,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并出具《项目交易受理回执单》;对于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内容,并在《项目交易受理资料告知单》中 注明。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组织的交易活动的各个环节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外进行的,须报公共资源交易部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办理完进场交易手续后,向公共资源交易部综合窗口预约交易活动所需场所,确定时间和地点。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公共资源交易部综合窗口备案,由公共资源交易部信息发布人员在《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上统一发布。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开标、评标工作程序及纪律》等制度要求组织开、评标活动,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域。
第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中介机构应提供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的中标公示,报公共资源交易部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由信息发布工作人员负责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体上发布中标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鉴定书》。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在同业兼职或者在不同行业违法兼职;
(二)按要求应进入公共资源平台运作的事项,而有意避开监管,未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作;
(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五)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进场交易应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向公共资源交易部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进驻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业务,公共资源交易部将根据各个中介机构的工作业绩、执业行为对其进行奖惩。
第二十三条 进驻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交易的中介机构应当缴纳保证金,并根据进驻期限和开展业务等有关情况缴纳一定的管理和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部工作人员在场内监督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及其交易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暂停其交易活动,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在交易活动中应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统一交易文本,执行平台的交易制度,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纪律,保证交易的规范运行。
第二十六条 评委报酬应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发放标准,禁止向公共资源交易部工作人员发放任何报酬。
第二十七条 对进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中介机构实行百分制考核管理。全年考核前三名的给予通报表扬,后三名的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考评扣分细则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交易员在场内交易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给予警告、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暂停直至取消入场资格的处理,并抄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规定泄漏评标保密内容的,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2、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和其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在交易工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4、干涉、影响评审专家公正评标的;
5、未按平台规定的标准发放评标报酬的;
6、在组织交易过程中被举报有违规行为被查实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进驻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其他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代理机构场内管理考评扣分细则
为了加强对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代理机构入场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考评细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1、超越资格承揽业务;
2、转让、出借资格证书;
3、伪造代理业务虚报业绩;
4、代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或因中介机构原因存在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它违法违规现象。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1、代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不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2、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业主和投标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
3、未对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
4、不按程序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将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
5、提供企业及相关人员虚假信息资料。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1、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
2、专职人员与资格申报情况不一致;
3、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不严谨、影响正常评标程序;
4、知悉违规违法情况,不主动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业主报告;
5、不配合问题调查;
6、无故不参加交易平台组织的活动;
7、恶意抢订、虚假预订、私自调换开、评标室。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分:
1、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带相关证件,未准时到岗;
2、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回答投标单位提问不耐心,不使用文明用语,使用服务忌语,不礼貌待人;
3、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核对资料后收取标书,未逐一登记、统一堆放,散乱无章,没有专人进行看管;
4、工作人员未在截标时间停止收标工作,提早或推迟;
5、开标、评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未准时到场;
6、参加开、评标活动的从业人员未及时到位,没有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
7、开、评标过程中,未认真宣读或者不及时提醒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宣读评标纪律;
8、未核对专家身份信息或者不及时提醒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对专家身份信息,没有做好签到登记的;
9、未组织评委推荐评标小组组长或者协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委推荐评标小组组长,组织评标工作;
10、对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并未予解决;
11、带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区的;
12、影响评标专家正常的意思表示;
13、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
14、参加开、评标活动的从业人员未遵守开、评标规则和开标会议纪律的;
15、参加开、评标活动的从业人员未在固定位置实施代理工作,随意拨打、接听电话;
16、工作人员在开、评标区从事与开、评标工作无关的行为;
17、损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财物;
18、不服从管理人员现场管理。
以上扣分均为一次一项扣分值,如发生多次多项则采用累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