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市已经初步构建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为维护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逐步深化,需要以法治方式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把已有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政府规章,巩固民生保障成果,进一步编密织牢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2014年2月,国务院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豫政 〔2014〕92号),根据上述文件,结合信阳市实际,信阳市人民政府出台《信阳市社会救助实施细则》(豫政〔2016〕21号)。
二、《实施细则》的精髓要点
《信阳市社会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有十二个章节、八十六个条款,首次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8项制度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构建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主要细化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教育救助服务、住房救助流程、临时救助对象和流程等内容,构建了一个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对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救助对象、申办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制度体系。《实施细则》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将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托底制度,统一到规章之中,使之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衔接,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
(二)关于救助对象。《实施细则》分别明确了8项救助对象的范围,具体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受灾对象,医疗救助对象,教育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就业救助对象临时 救助对象。其中,以“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作为特困人员供养的准入依据,充分体现了“底线公平”。
(三)关于申办程序。为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各项救助申请办理的途径和程序,同时规定,申请人在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民政部门求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登记、办理,需要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接办。
(四)关于核对机制。《实施细则》规定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委托,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农业农机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五)关于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是解决骗助、错助问题的有力手段。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四、《实施细则》的便民举措
要将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到实处,确保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救助,必须健全困难群众发现机制,畅通申请、受理渠道。《实施细则》明确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制定了多项方便求助措施,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受助。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明确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在医疗救助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在临时救助方面,规定对情况紧急的临时救助申请,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在受理渠道方面,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规定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