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信阳市市场监管局坚持把稳定防护用品、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作为市场监管领域疫防控的重要监管对象,通过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等措施,全力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活需求和健康权益。现对全市第一批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案件一:2020年1月27日,信阳市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对新县佰信大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新县佰信大药房康畈店于2020年1月22日-23日,将原售价为3元/包(每包20个)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价格提高至10元/包销售,加价率333%。新县佰信大药房永康店销售的三种规格医用酒精(100ml、500ml、2500ml)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其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新县市场监管局对新县佰信大药房康畈店、新县佰信大药房永康店作出停业整顿一个月(2020年1月30日-2020年2月28日),已按照相关程序对其处以70000元罚款。
案件二:2020年1月27日上午,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电话举报对同心大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照相关程序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案件三:2020年2月2日上午,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羊山新诚大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照相关程序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案件四:2020年2月1日下午,信阳市息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息县城关镇千佛庵西路北大街468号信阳荣盛大药房有限公司千佛庵店依法进行检查。 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所销售的部分药品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张贴标价签执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照相关程序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案件五:2020年2月3日,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新县民仁医药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超市在未索取进货发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在未建立销售记录的情况下,从互联网某购物平台以7.5元/包的价格购进一次性口罩30包(1包*20只),以3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加价率为300%。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哄抬价格,已按照相关程序对其处以60000元罚款。
案件六:2020年2月5日下午,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光山县天乐大药房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药房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照相关程序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案件七:2020年1月27日,潢川县市场监管局黄国分局根据投诉对潢川县全美饰品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潢川县全美饰品店销售的口罩有三款,分别是:MASKMASK牌口罩,霍尼韦尔牌口罩,飘安牌口罩,现场检查时未见对以上销售的商品有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违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潢川县市场监管局已按照相关程序对其处以3540元罚款。
案件八:2020年1月29日下午,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电话举报对淮滨县壹加壹超市(二高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照相关程序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案件九:2020年1月27日,信阳市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新县尽心大药房高价销售不合格口罩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查,新县尽心大药房在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期间,将1月26日之前售价为15元/包(每包20个)的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价格提高至25元/包销售,加价率66.66%,构成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所售“飘安牌”口罩经飘安控股河南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构成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信阳市新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其上述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50000元罚款。
案件十:1.信阳市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罗山县同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金城博雅店、罗山县医药公司东街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以上两商户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问题。
2.信阳市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光山县木林森超市、光山县福德隆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问题。
罗山、光山县市场监管局经研究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决定对以上被查商户均处以3000元罚款。
案件十一:1.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管局对信阳和美长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平桥区甘岸利康医药超市、羊山新区世纪华联超市销售口罩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以上3家商户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标价不规范问题。
2.信阳市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淮滨县马应举药房(期思镇)、淮滨县谷堆乡济福大药房、淮滨县康民堂大药房(公安街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上述3家商户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标价不规范问题。
3.信阳市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息县百家盛购物广场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标价不规范问题。
平桥区、淮滨、息县市场监管局经研究认为,上述被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决定对以上被查商户均处以5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