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淮滨县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决定对县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环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1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 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2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 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滨河路(不含)以北、平安大道(含)以南、楚相大道(含)以东、立城大道(含)以西所有区域以及淮河大道、西城大道全段。
禁用区域内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作业车(工程机械车)。
三、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一)县内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私人车主及机械所有企业、单位需在2020年 6月16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录入工作:2020年10月31日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完成尾气排放检测工作,并完成电子标签核发,号牌核发等工作,建立权属身份标识及环保排放指标档案;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尾气排放未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设备)改造完毕并安装北斗定位系统。通告正式实施后新增,流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使用之日前30日内提交备案登记申请。
(二)办理方式: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私人车主及机械所有企业、单位需在县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区域内办理完成信息采集登记、电子标签核发、号牌核发悬挂、安装北斗定位系统。
(三)违法处理: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业主或使用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对私自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未悬挂环保号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交警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清退及封存停用。3、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违规使用两次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工地和施工单位由住建部门责令停工整顿。
四、实施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非道路移动机械私人车主及机械所有企业、单位需向环境保护部门主动申报。申报地址:淮滨县环境保护局505室(机动车管理办公室)。2020年6月16日起本通告正式施行。
淮滨县环境保护局
淮滨县公安局
淮滨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