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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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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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办事大厅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材料接收凭证》;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现场勘查:需要现场勘查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勘查,期限最长为20日。 (5)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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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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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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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淮滨县为民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