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确保长期发挥效益,经县政府同意《淮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
淮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提高管护水平,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农田水利设施的机井、泵站、桥、涵、渠、路、高低压电力设施等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省市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行四级责任制。由县、乡、村、管护人各负其责,按照“县指导、乡统筹、村落实、管护人员具体负责”的原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档立制,县财政局安排县级管护资金;乡镇政府统一组织落实日常管护工作,并统筹解决管护资金和经费;管护人负责按照要求做好管护工作。
第三条 机井管护实行“井长制”
1. 实行“井长制”。由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
2. 设立管护员。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由各村确定村机井的管护员(做到每眼井都有管护人,一名管护员可管护多眼机井),负责机井设施的运行管护。村级管护员由乡级农发中心统一业务指导管理。
3. 确定乡镇服务站。乡镇级政府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乡农发中心通过公开竞争的办法,确定本乡的农田水利设施服务站,服务站按照保本微利的办法向需要申请维修的农田水利设施收取维修费用。县财政可根据每个服务站点的作业量、上门维修的快捷程度及群众满意度,对服务站点在年终通过考评给予适当的补助,或每维修一处农田水利设施给予一定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主要受益对象为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机井,由该新型经营主体负责管护。服务多个农户或村民小组的机井,由村民委员会在当地村民中选择责任心强的村民作为管护员,提倡优先在本村贫困户中确定管护员,也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管护员确定后应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管护协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管护人员队伍要保持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员。
第五条 管护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管护能力;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职责,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较差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另聘他人。
第六条 加强管护人员培训。为提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水平,提高管护人员业务能力,县农业农村局将联合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供电公司等业务部门,对管护人员进行机井等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养护、维修、用电安全等方面培训。同时鼓励各乡镇依托农发中心以参加培训的管护人员为基础,成立维修服务站,以便更好的保障农田水利设施后期维修,节约管护经费开支。
第七条 机井工程管护内容
1. 经常巡查保证玻璃钢井房、漏电保护器、水电双计、磁卡等设施是否完好,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2. 定期运行水泵,保证电机、水泵、进出水管、配电设备、电路完好,确保水泵正常使用。
3. 及时清除淤泥杂草,确保进水渠、出水渠通水顺畅。
4. 汛期关注雨情、水情,当内涝水严重时发现险情尽早报告并及时排出险情。
5. 及时发现并制止人为破坏和有可能影响到机井工程安全或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八条 管护资金筹集
1. 财政保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2021]42号文,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县政府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依据基本农田面积,按每年亩均10元的标准,落实管护经费,乡镇政府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实行专款专用。
2. 合理收取水费。县发改部门要根据农业灌溉取水、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灌溉用水价格。
第九条 管护资金使用
1. 分类型使用管护资金。全县机井分为集中流转规模化经营者使用的机井和分散农户使用的机井,规模化经营耕地上的机井由经营者自己管理使用和维修。分散农户使用的机井又分为旱作区机井和稻作区机井。稻作区的机井,依靠水价改革的电费差价收入和群众自己的少量集资就可满足机井日常维修运行需要。旱作区机井的管理维护费用每年每眼井约200元,其中100元用于管护人员工资,100元用于机井运行维护费用。
2.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机井工程的养护、维修、管护人员工资,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自觉接受检查。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情况组织一次检查评比,对先进乡镇、村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优先安排农田建设项目。
对机井管护工作差的乡镇、村,将减少后期的农田水利项目安排,减少管护资金。
第十一条 对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给予奖励,对有意损坏机井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农田水利设施竣工工程移交表
2.农田水利设施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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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设施排查整改竣工工程移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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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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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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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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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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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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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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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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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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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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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项工程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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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大写: (小写: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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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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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整改单位章) |
接收单位:(村委会章) |
监交单位:(乡镇政府章) |
监交单位:(施工企业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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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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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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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田水利设施排查整改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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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实施单位):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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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管护单位):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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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同意,现将 的所有权移交乙方,乙方接受以上建设工程产权后要根据本责任书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为明确双方责任,特订立以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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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经过移交后,产权、使用权和管护权归乙方,乙方不准将以上工程的产权变卖、抵押或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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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方根据所接收的工程移交表(清单)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并根据移交工程使用的实际情况制订管护细则,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正常使用,长期发挥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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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方要根据工程管护的工作量,成立管护机构,建立专门的管护队伍,落实管护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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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乙方有向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反映管护情况的义务,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可根据情况,要求接收单位上报工程管护和效益发挥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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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