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楚某峰,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淮滨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一队。
申请人:楚某华,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淮滨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一队。
委托代理人:童海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滨县栏杆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办事处主任。
楚某峰、楚某华对淮滨县栏杆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时限内对其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进行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10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淮滨县栏杆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淮滨县栏杆街道办事处限期对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被申请人称:未收到申请人的相关申请。
经查明,2022年8月5日二位申请人委托律师通过邮寄方式向淮滨县栏杆街道办事处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其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淮阜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容、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2、二位申请人土地被征收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对二位申请人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征地补偿登记材料、案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4、二位申请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安置方案;5、二位申请人选择的安置房,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签收此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对二位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以上事实有楚某峰、楚某华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证明淮滨县栏杆街道办事处签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邮寄信息查询单等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二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属于未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滨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