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BD-2023-ZF005
淮政办〔2023〕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淮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3日
淮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专项资金
实 施 细 则
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河南省商务厅 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汇编〉的通知》(豫商建〔2022〕31号)和《淮滨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县实施方案》(淮政办〔2023〕12号)等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来源
(一)本细则所称淮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支持我县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专项用于我县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支持内容
(三)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1.完善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支持企业通过自建、合作等方式,开展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改造,基本实现乡镇商贸中心全覆盖,满足乡镇居民实用消费需求;
2.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县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运营,支持县物流配送中心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投入,加强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共同配送数字化、自动化、标准化建设,提升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支持乡镇寄递物流中心建设改造,支持乡镇寄递物流中心对场地进行系统化、共配化、便民化改造,进一步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设备,为乡村末端物流服务提供支撑;
3.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支持1家以上龙头商贸流通企业实现转型升级,通过增强场景化、智能化、立体化的展销功能,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和全渠道营销;
4.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支持乡镇建设农产品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支持电商公共服务强化提升,支持电商培训、培育孵化、电商技能大赛和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等持续开展;
5.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支持县域商业网点专项规范编制。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村(社区)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功能。
(四)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上报省商务厅的《县域商业项目清单》所列项目。不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的建设,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可由其他资金支持开展;
(五)省级统筹资金支持内容,主要面向跨区域物流、供应链等县域重点项目。
三、支持方式、标准
(六)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七)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且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有效投资额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八)项目专项资金如有结余资金,统筹用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宣传推广等方面。
四、资金补助对象符合的条件
(九)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淮滨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注册地在淮滨的集团公司分公司;
2.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5年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4.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
5.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部门申请,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同类资金奖补;
6.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十)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资金使用,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
五、专项资金管理
(十一)专项资金申请和拨付的程序。项目建成投用后,县商务局牵头,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书面申请,组织对项目审核,依据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出具的验收报告,对验收合格的,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项目验收结果和拟拨付资金额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十二)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十三)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要加强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形成长效机制,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十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等行为,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十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细则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