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部门单位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 县司法局
中共淮滨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淮滨县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司法局时间:2023-07-14浏览量:
分享:

中共淮滨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淮滨县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

  现将《关于推进淮滨县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淮滨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

关于推进淮滨县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强社会治理,创新完善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推进“生态港城水景淮滨,美好生活看信阳”建设,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工作部署,适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探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新型模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指示精神,实现“两个更好”,扎实推进我县依法行政工作,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建设依法高效公正的法治政府,妥善化解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强政府为民服务意识,提升淮滨县人民的生活品质,促进共同富裕。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县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县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政法副县长、公检法“三长”担任;成员由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任主任,法院分管副院长为副主任。

        (二)成立行政争议调处中心。

  领导小组下设“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办公场所设在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处中心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指导,具体负责行政争议案件的调处化解工作。

       (三)设立专项调解室。

  根据行政争议多发性、倾向性、突出性特点,调处中心可下设若干调解室,调解室组成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根据行政争议类别,分涉诉行政争议调解和涉复议行政争议调解。涉诉行政争议调解室设在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各行政机关都要设立涉复议行政争议调解室;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都要设立行政争议调解室。要通过调解室的设立,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融合,形成工作整体。涉行政复议涉及多部门的,由行政争议调处中心指定涉案单位联合调解。县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与各调解室对接,提供律师、人民调解员等必要的法律援助,帮助行政机关做好复议和诉前调解工作。各调解室的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定期向县行政争议调处中心报告,县行政争议调处中心汇总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检查督导调处中心和调解室的工作。

       三、工作职责

  行政争议调处中心主要职责包括:1.指导、统筹、协调涉诉、涉复议行政机关与县法院开展行政争议协调调解工作。2.组织、协调全县影响较大、重大复杂的行政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3.通知、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行政争议调解和出庭应诉,统计、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行政争议调解和出庭应诉情况。4.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调解工作,旁听法院庭审工作。5.督促落实法院对行政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标准与行政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6.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情况、行政机关参与情况等,提出意见建议。7.指导监督下设调解室的工作。

  行政争议调解室主要职责包括:1.受理本行政单位发生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案件,组织对行政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2.受调处中心指派,组织对有关行政争议纠纷进行调解。3.与案件当事人和涉诉、涉复议行政机关协调,确定调解方案。4.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由调解室制作和解书;涉诉行政争议达成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5.对于有履行内容的,调解室应监督各方及时履行。6.经复议申请人仍不同意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的,可能引发重大信访风险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调解室应及时向调处中心报告案件调处情况,申请提级调解。7.调处中心根据调解室的申请,可采取集中调解或指定调解,或提请上级调处中心调解。

       四、调解案件受理范围

       一、对下列案件,可以引导起诉人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

  (一)行政争议未经行政机关处理的,可以引导起诉人申请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先行处理;

  (二)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机关处理的,可以引导起诉人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争议的解决需以相关民事纠纷解决为基础的,可以引导起诉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裁决、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等程序,依法先行解决相关民事纠纷;

  (四)行政争议有其他法定非诉讼解决途径的,可以引导起诉人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二、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有裁量权的案件,在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引导起诉人向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诉前调解:

  (一)起诉人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但又确实存在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的;

  (二)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被判决确认违法保留效力,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因政策调整、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产生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处理更有利于争议解决的;

  (四)行政争议因对法律规范的误解或者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对立等深层次原因引发,通过裁判方式难以实质化解争议,甚至可能增加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感情对立的;

  (五)类似行政争议的解决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或者生效裁判指引,裁判结果不存在争议的;

  (六)案情重大、复杂,涉案人员较多,或者具有一定敏感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仅靠行政裁判难以实质性化解的;

  (七)行政争议的解决不仅涉及对已经发生的侵害进行救济,还涉及预防或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侵害的;

  (八)行政争议涉及专业技术知识或者行业惯例,由相关专业机构调解,更有利于专业性问题纠纷化解的;

  (九)其他适宜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

      五、基本工作程序

  按照“先和解调解,再依法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程序原则,各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时,首先采取和解调解措施,能调尽调,能解尽解,减少行政成本。

  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复议的,对符合调解、和解条件的纠纷,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安排本单位行政争议调解室组织调解。

  当事人要求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前、立案后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委托涉诉行政争议调解室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具备调解可能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委托涉诉行政争议调解室进行调解。

  行政争议调处中心接受委派、委托后,根据争议案件类型、性质、涉及领域范围,依据法律法规指定专项调解室负责调解。各行政机关行政争议调解室应主动受理所辖行政争议案件,主动组织调解工作,不能发生遇事不管、简单上推的推责行为,对此类现象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行政争议调解室对行政争议案件调解情况要及时、定期、准确、全面向县行政争议调处中心报告,一般报告期为达成调解和解5天内。

       六、调解人员组成

       1.县行政争议调处中心人员组成。

  坚持党委主导、人大监督、政府部门参与的基本原则,组成人员包括:县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任主任;县人大法工委主任、县政协社会法制委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县法院分管副院长、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为副主任;各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县行政单位分管副职、县委政法委协调督查室主任、县法院行政庭庭长为成员。县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实行每季度例会制,由调处中心主任组织主持会议,听取各行政单位、各行政争议调解室有关行政争议纠纷调处情况汇报,研究制定下阶段工作方案,就有关问题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2.建立行政争议调解员库。

  行政争议调解员一般由行政机关选派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仲裁员、律师或者退休法律工作者担任特邀调解员。调解员坚持个人自愿、组织筛选、条件匹配的基本原则。县司法局负责调解员库的建立、管理、饰选工作,向县行政争议调处中心报告。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2.品德良好,公道正派,敬业勤勉,有较好的社会信誉;3.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工作过程中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未受过刑事处罚;4.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热爱调解和解工作,自愿接受行政争议调处中心、行政机关委派参加调解和解行政争议,能够为调解和解工作付出时间、精力;5.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3.行政争议调解室人员组成。

  根据案情大小和涉及人数,一般一起争议案件由7-10人组成,主要包括:复议机关负责人员、被申请单位负责人员、行政相对人、申请人、调解员,调解员可视情选派3-5名,调解员组成包括律师、人民调解员、人大代表等。调解前,行政争议调解室向行政争议调处中心申请后,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安排县司法局向申请单位选派调解员。涉诉行政争议调解室可由县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委派法官参与指导。

      七、规范行政争议调解和解方式

  行政争议调解室是在行政争议调处中心组织领导下承接着具体调解任务,为规范调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1.调解室在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首先审查是否符合先行和解处理案件范围,需要和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2.当事人同意和解的,立诉前调解案号,向当事人出具回执单并进行登记。3.根据调解需要,向行政争议调处中心申请委派调解员参加调解,经调处中心同意后,安排县司法局根据案情向申请单位指派调解员,并通知调解员调解时间地点和基本案情。4.经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对调解协议所涉行政争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行政诉前调解书5.通过诉前调解机制处理,超过一个月未取得实质进展,或者三个月未解决的应及时终止调解;6.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并申请撤诉的,可作撤诉处理。7.达成和解协议,但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协议的,可引导走法律诉讼解决。

      八、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正确处理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稳定之间的关系,把握“调解自愿、注重效率”原则,切实树立“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理念,保证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预防有效,化解有力,效果到位。

  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是我县创新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安建设、依法治县的重要内容。推行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能够及时有效预防和减少因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产生的群众利益诉求信访量的增加,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对推动行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不力,因行政争议案件未及时化解发生重大信访稳定案事件的,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直至年度平安建设一票否决。因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领导重视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工作敷衍应付,视情降低平安建设考核等级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要主动与县行政争议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明确本单位一名负责同志和一名联络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

  本办法内容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做适当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