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优化我县营商环境,现将《淮滨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12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淮滨县司法局。
联系单位:淮滨县司法局
电子邮箱:hbxsfjbgs@163.com
电话:0376—7761193
淮滨县司法局
2023年11月15日
淮滨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健全投资控制机制,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信政办〔2022〕14号)和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项目;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上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施代建制:
(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城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四)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代建制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依法依规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单位可以是县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第五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严格界定、约定双方责任义务。
代建单位代行项目法人责任,依据代建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发改部门为代建制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会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代建制工作。
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政务信息等部门应当按照县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做好代建制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代建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其涉及的管线迁改等工作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实施。
第七条
使用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提出项目的使用需求,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三)参与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参与设计评审和施工图审查;负责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四)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等手续,配合代建单位完善自初步设计审批至竣工验收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并负责办理报批;
(五)负责报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
(六)全过程参与工程质量监督;
(七)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后,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八)参与代建单位考核评价和代建项目后评价;
(九)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二)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并依规进行审查;
(三)负责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等工程服务事项的招标、洽谈、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完善自初步设计审批至竣工验收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并配合使用单位做好报批工作;
(五)负责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档案等全过程管理;
(六)配合使用单位办理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七)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同时应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审计等监督管理;
(八)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整移交项目建设及竣工材料,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九)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发改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县发改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
第十一条
自代建单位确定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自《委托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全面开展代建工作,组织专业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报批。
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应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管理。
在项目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前,县财政部门应履行项目投资预算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在施工图设计时,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形式,自行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因不可抗力事件、法规政策调整、水文地质、市场变动等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投资概算调整以及工程延期,代建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审查调整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后由使用单位、代建单位签署补充合同重新约定。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由代建单位会同使用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配合使用单位进行审计和向县财政部门报批。代建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向使用单位申请拨付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七条
代建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计取,原则上不高于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10%,具体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因代建单位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等工作,实现决算投资比最终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有结余的,经主管部门、使用单位核实,可按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用的10%奖励给代建单位。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由于管理不善等主观因素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代建项目建设的,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导致投资发生变化、工期延长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投资由代建单位承担,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部分由代建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补充支付。
第二十条
在代建项目的稽查、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使用单位依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追究代建单位的违约责任,县财政部门或者使用单位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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