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全县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妥善解决居民建设房屋的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河南省住建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的通知》(豫建[2018]18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居民建房是指县城和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个人从事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在县城规划区内因征地拆迁而补偿的土地、居民老宅区土地和以各种方法取得的在土地上单建、联建且建筑面积超过500㎡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包括农民自建住宅。
二、居民建房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土地证、不动产权证或土地安置手续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与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6、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提供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7、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册、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及方案,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8、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承诺书
9、建设资金证明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三、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居民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批先建的建筑工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相关规定处罚后方可补办。
四、建筑施工许可证办理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承诺书要求,及时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监督备案,发证机关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
五、严禁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搭车收费,严禁向申请人推荐材料、设备、施工队伍,严禁推销意外伤害险等。不得人为增设施工许可前置条件。
六、实行施工许可集体研判制度。局成立“居民自建房施工许可证审批集体研判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纪委监察室、办公室、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会议由建管股做好记录,对会议研究的每一项工程项目认真填写《居民建房施工许可申报研判记录表》,作为集体研判发证的依据,存入施工许可资料档案,以备查询。会议由建管股报请分管领导后,由局党组根据项目情况择时或适时提议召开。
七、通过局研判委员会研究讨论,认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需报县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工程项目,由局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城建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附件一:淮滨县居民自建房施工许可审批集体研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二:淮滨县居民自建房施工许可审批集体研判意见汇总表
附件三:淮滨县居民自建房施工许可申报研判记录表
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一:
淮滨县居民自建房施工许可审批集体研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杨树峰
副主任:杨 军 闻 超 刘晋华 刘 昊 任 杰
成 员:丁 猛 王 杰 王 伟 任忆林 吴 超
吕美操 杨金明 刘 斌 汪怀青 刘 浩
孔令荣
居民建房施工许可证审批集体研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王伟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局建管股。
附件二:
淮滨县居民自建房施工许可审批集体研判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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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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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研判人员 |
研判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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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会议地点: 审批时间:
附件三:
淮滨县居民自建房施工许可申报研判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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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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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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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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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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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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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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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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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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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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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察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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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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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审 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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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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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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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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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审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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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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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意 见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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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审 意 见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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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意 见 |
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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