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BD-2024-ZF002
通告〔2024〕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县划定禁猎区,设立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淮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自 2024 年 3 月 26 日起至 2029 年 3 月 25 日止。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汽枪、地枪、自制猎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仿声、网捕、拣蛋、捣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猎对象
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河南省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特殊情形需要进行猎捕的,应依法申请和报告,办理猎捕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举报电话
淮滨县公安局:110
淮滨县林业局:0376-7781137
本通告自 2024 年 3 月 26 日起实施,2019 年 8 月 26 日印发的《淮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淮滨县野生动物禁猎区的通告》(通告〔2019〕4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淮滨县人民政府
2024 年 3 月 26 日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 年 3 月 26 日印发
文字解读:《关于划定淮滨县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