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滨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淮政办〔2024〕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淮滨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
淮滨县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保护淮滨县气象观测台站观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规范气象观测台站探测环境内的各类建设活动,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结合淮滨县工作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共气象的发展方向,强化气象科学基础,提高天气预报预测水平,使气象探测资料为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
第三条 规划原则
(一)坚持观测站点长期稳定的原则;
(二)坚持城市总体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统一的原则,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坚持严格执行规划、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原则;
(四)坚持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四)《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五)《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六)《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七)《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河南省气象条例〉的通知》(豫政办〔2004〕81号);
(八)《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
(九)《中国气象局关于组织编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有关事宜的通知》(气测函〔2008〕62号);
(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十一)综合观测司关于国家级气象观测站新址启用及站类调整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气测函〔2023〕292号)
(十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十三)《淮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十四)淮滨县气象台站现状调查的相关资料。
第二章 规划内容
第五条 规划任务
(一)根据淮滨县气象观测站的等级、性质和国家各项法律、条例等相关规定,确定保护范围、内容和标准;
(二)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责任和措施,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科学严格的控制管理;
(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第六条 规划目标
根据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主要对空间管制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和其他干扰源(垃圾场、铁路、公路、人工建造的水体等)的距离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4年-2035年。
第八条 规划范围
淮滨国家气象观测站位于淮滨县栏杆街道平安大道北侧(东经115°27′03〃、北纬32°29′19〃),以气象观测场为中心,半径1千米范围内。
第九条 适用范围
在淮滨县行政辖区、本规划规定的管制范围内从事各项城乡规划编制、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种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
第三章 气象观测站现状概况
第十条 站址基本情况
淮滨国家气象观测站建于1959年1月,现位于淮滨县栏杆街道平安大道北侧(东经115°27′、北纬32°29′),观测场海拔高度27.7米,占地约36亩。距离城市边缘直线距离3千米,周边主要为农田,土壤为粘壤土,四周视野开阔,地形平坦,气象探测环境现状评分为94.0分,地势较高且相对孤立,在观测场附近无超过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筑物,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对国家气象站的要求,是淮滨县附近较为适宜的气象站建设用地,且站址位置较高,探测环境可以得到永久保护。
第四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国家气象观测站保护范围为以气象观测场为中心,半径1千米的圆形区域。
第十二条 国家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一)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二)在日出、日落方向,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三)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千米、其他方向2千米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四)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五)在观测场1千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国家气象观测站观测场周边1千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六)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十四条 县气象局在省、市气象部门和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县气象局做好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对依法规划、建设的气象站实施保护。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批准后及时纳入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凡在本规划管控范围内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先征得县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未经县气象主管机构同意的,不得审批。
第十八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因需要对本规划进行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文本中第四章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生效。2022年12月10日《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滨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淮政办〔2022〕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淮滨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