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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23-0201-2025-00002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5-04-03
文        号通告〔2025〕1号有  效  性
发布日期2025-04-03废止时间
关  键  词不准,以下,单位,林区,森林,防火
名        称淮滨县人民政府防火通告
淮滨县人民政府防火通告
来源:政府办公室时间:2025-04-03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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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BD-2025-ZF001

  通告〔2025〕1号

  淮滨县人民政府防火通告

  当前,我县已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期。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禁火期限

  即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和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禁火要求

  (一)森林防火紧要期内,林区及其边缘一百米范围内要做到以下“十不准”:

  1.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2.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3.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4.不准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

  5.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6.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

  7.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玩火;

  8.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9.不准在林区狩猎、放火驱兽;

  10.不准让老、幼、弱、病、残、孕参加扑火抢险。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秸秆、烧根茬、烧杂草、烧田埂、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林区内吸烟、野炊、上坟祭祀烧纸、燃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烧火取暖、烧火驱蜂、电网狩猎等。

  (四)严禁其他一切可能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行政村(社区)在主要出入口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设立临时防火检查站,林场网格员加强林场巡视力度,督促入林人员扫描防火码。对重点林区、重点地段实行专人负责,杜绝一切火种入林。

  (六)因工程建设、举办文化旅游活动、可燃物计划烧除、疫木清理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林区,进行防火宣传,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本行业和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清零;乡、村两级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开展可燃物计划烧除,清理重点林缘部位可燃物,降低火灾风险。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发现火情,及时拨打12119或当地政府公布的报警电话,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

  四、责任追究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淮滨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0376-7726889

  淮滨县林业局防火办 0376-7186212

  淮滨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4月3日印发

  音频解读:《淮滨县人民政府防火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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