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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23-0000-2025-00002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5-05-14
文        号淮政办〔2025〕9号有  效  性
发布日期2025-05-14废止时间
关  键  词单位,垃圾,处置,废弃物,收集,运输
名        称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滨县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滨县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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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BD-2025-ZF002

  淮政办〔2025〕9号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滨县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淮滨县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责任分工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4日

  淮滨县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县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和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管理的乡镇(街道)餐厨废弃物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堂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含油水分离器、油烟分离器、油水隔离池等排水、排烟、排污设施中的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本县餐厨废弃物管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倡导净菜上市和文明就餐,鼓励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开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理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县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淮滨生态环境分局、县商务工信局、县文广旅局、县教体局、县住建局、县房产中心、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医健集团、县发改委、县临港产业聚集区、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各乡镇(街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职责分工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前期餐饮单位、企业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摸排工作;负责监管餐厨垃圾处理经营企业规范运营;负责核定餐厨垃圾处理企业规范处置餐厨垃圾的吨数;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执法部门开展辖区内餐厨垃圾违规处置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淮滨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淮滨县餐厨垃圾处理运营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严格查处使用餐厨垃圾喂养生猪等违法行为,防止因餐厨垃圾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当喂猪而引发动物疫病传播。监督屠宰企业规范处理屠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废弃物,避免与餐厨垃圾混合处理或非法流向养殖环节,防止疫病通过废弃物传播。

  县商务工信局:引导餐饮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推动餐饮单位做好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指导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等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提高其对餐厨垃圾处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环保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县文广旅局:充分利用各种文艺表演形式,积极宣传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重要性,并通过有线电视和应急广播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县教体局:负责督促县城全区域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食堂与餐厨垃圾处理运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并监督其日常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置落实情况。

  县住建局:监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分类投放,使用固定、密闭的收集容器,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并保持完好、干净整洁。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作业标准进行收集、运输,做到密闭运输,不得泄露和遗洒。检查处置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备并运行处置设施、设备,及时接收、处置餐厨垃圾,防止二次污染。

  县房产中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与餐厨垃圾处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且容器是否保持完好、密闭、整洁。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餐厨垃圾处理知识培训,包括分类收集、正确投放、运输注意事项等,确保工作人员熟悉操作流程和规范。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以及生产经营利用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本县级财力情况结合餐厨垃圾处置任务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及时拨付餐厨垃圾处置经费,确保餐厨垃圾处理运营企业正常运行。

  县卫健委:负责督促县城全区域各医疗机构食堂与餐厨垃圾处理运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并监督其日常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置落实情况;负责处置中心城区各医疗机构餐厨垃圾收运工作中涉及的传染疾病防控工作。

  县医健集团:负责督促其后勤食堂与餐厨垃圾处理运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并监督其日常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置落实情况。

  县发改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餐厨垃圾处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淮滨县实际情况,参与制定本县餐厨垃圾处理的政策文件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县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开展。

  各乡镇(街道)、县临港产业聚集区服务中心、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负责督促辖区内餐饮企业、门店及下属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餐厨垃圾处理运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并监督其日常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置落实情况;负责开展辖区内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置宣传教育及乱扔乱倒餐厨垃圾污染环境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县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积极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内容。

  第九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本县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划,并纳入本县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按照市政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处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一)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二)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三)记录真实、完整并保存2年以上。

  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台账,并取得相应的回执。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与处置实行联单制度,具体办法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不得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在规定的地点设置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设置油水分离器、油烟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县城市管理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收集;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1次;

  (二)将餐厨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分开收集、运输,其种类和数量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负责确认;

  (三)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保持其完好、整洁,实行密闭化运输;

  (四)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滴漏,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五)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将餐厨废弃物运输至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其种类和数量由处置单位负责确认;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制订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五)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六)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县城市管理部门和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七)不得接收、处置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或者加工食品;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

  (四)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或者河道、湖泊等水体;

  (五)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县行政区域外处置;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除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外,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不得随意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九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档案。

  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淮滨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二)强制要求企业使用指定产品或者接收指定服务;

  (三)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处理单位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县餐厨废弃物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居民科学消费,增强居民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服务和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动画解读:《淮滨县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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