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淮滨县交通运输局收到固始县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理中心的抄告信息,淮滨县华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超载情况严重,总重达100700kg,超载率高达205%,被固始县交通警察大队处以1500元罚款并扣6分。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该公司被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2025年7月9日,淮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淮滨县华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展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基本案情:
7月9日8时56分左右,淮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来到淮滨县华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该公司业务范围广泛,涵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配送、汽车信息化服务、汽车销售、汽车维修以及汽车救援服务等相关业务,并于2025年5月15日获得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然而,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出现“百吨王”车辆被处罚后,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也未对企业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等有效措施来防范隐患再次发生。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并接受进一步处理。当日16时30分,该公司委托业务经理王某某前往淮滨县交通运输局违规处理室接受调查处理。淮滨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淮滨县华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一)违法事实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作为货物运输企业,淮滨县华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防止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危害运输安全。但执法人员倒查时,该企业无法提供相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二)自由裁量权运用。在运用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执法人员充分考虑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和程度。该企业车辆超限率极高,且事后未对相关责任人和其他运输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内部也缺乏相关惩罚措施。若再次出现超限超载车辆甚至“百吨王”,将对道路和桥梁安全以及交通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因此,执法人员按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百吨王”车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不仅会对公路、桥梁造成严重破坏,还会危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必须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力度,杜绝超载车辆上路,让“百吨王”无货可运,才能从根源上杜绝“百吨王”现象。本次对货运源头企业进行责任倒查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处罚,其目的在于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把好“装载关”。通过此次处罚,让企业深刻认识到超限超载车辆不仅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还会减少车辆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寿命,严重情况下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从而促使企业加强源头管理,对出厂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