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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人社局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来源:时间:2025-12-19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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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类人员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为初级工1200元/人、中级工16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仅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每人补贴700元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给予800元/人补贴,参加3年一次复审培训并换发新证的,给予200元/人补贴对参加培训不低于40个学时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800元/人补贴。对列入年度A类、B类或急需紧缺、重点支持类的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再分别上浮20%、10%。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培训项目确定为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200元/人,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1000元/人,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1500元/人,创业实训300元/人,网络电商创业培训1500元/人含网络教学平台服务费

二、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为每学期每人1500元,生活费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培训时间为1个学期至2个学期。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新录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就业技能培训相应补贴标准的80%确定。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培养期限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工通常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部分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金。

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执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按照2000元/人执行。

四、对符合条件人员开展项目制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及我省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相应补贴标准确定。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培训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五、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初级工证书200元、中级工240元、高级工280元、技师350元、高级技师380元执行。

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给予最高额度400万元、最长期限2年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贷款,借款人承担实际贷款利率的50%,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七、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该企业为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最长期限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前述两项补贴实行“直补快办”方式,补贴资金由当地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八、就业见习补贴。对经人社部门认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进行3至12个月就业见习的各类企业(本省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均可申报见习单位),按当年见习期满申报的人数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最长期限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的,由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九、春节期间连续生产企业奖补。根据豫政办明电(2023)2号文件第三条以及豫人社函{2023}19号文件规定,对春节期间保持连续生产(2023年1月17日至2月5日日均用电量不低于2022年日均用电量的7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2023年1月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给予每人500元、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此项奖补采取“免申即享”方式,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对免费为脱贫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脱贫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免费为“两类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或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成功介绍就业人数,给予每人300元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一次性创业(开业)补贴。对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5000元。

十二、“两类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两类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可向创业地乡镇(街道)基层服务平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该政策执行日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三、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各类企业(单位)继续执行城镇职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累计结存情况分别实行费率不下调,下调20%、50%的政策。此项政策实行“免申即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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