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BD-2026-ZF001
淮政〔2026〕1号
淮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淮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滨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7日
淮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合理布局我县畜禽养殖区域,维护畜牧业发展,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要求,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淮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要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为出发点,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工作目标,以调整划定禁养区为手段,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
二、划定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43号)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8.《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5〕86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调整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1.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区域,包括生态路以西,蒋国路以东,328国道以南,南大街以北的区域;
(2)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区域;
(3)3000人以上的小集镇人口聚集区。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1)淮滨县自来水厂地下水井群(共12眼井)取水井周边一级保护区;
(2)淮滨县各乡镇(街道)、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自然保护区。淮滨淮南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文化历史遗留保护区。淮滨县行政区划内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5.重要地表水水体功能区。淮滨境内淮河干流两岸堤防之间的区域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洪河、白露河、闾河淮滨境内河道至两岸堤防;
6.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适养区。淮滨县县域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管理要求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已存在的养殖场及养殖小区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五、其他
(一)本方案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本方案所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三)本方案所称禁养区指淮滨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四)本方案所指畜禽养殖规模标准为农业农村部公告927号公布的标准,即: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以及猪当量进行换算。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淮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淮政〔2016〕30号)、《淮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淮政〔2020〕2号)同时废止。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