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豫公网安备 41152702000118号
豫ICP备09002785号-3
服务类型 |
不动产登记 |
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个人/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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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办理机构 |
淮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申请条件 |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 共有性质变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办理材料 |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复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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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 3:00-5:30 |
办理机构、地址 |
淮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淮河大道西段(淮滨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东) |
联系电话 |
0376-3251996(3251997、3251998) |
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情况 |
550元/件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办事所需表格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