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豫公网安备 41152702000118号
豫ICP备09002785号-3
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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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型 |
行政审批 |
事项名称 | 初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
个人/企业 |
个人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等法律 |
办理机构 |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
申请条件 |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办理材料 |
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二、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
办理流程 |
一、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办理申领手续,应当交验户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三、缴纳证件工本费。 |
办理期限 |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5:00-17:30 |
办理机构、地址、电话 |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点击查看地址,咨询电话( 0376-7126804)。 |
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情况 |
一、对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 二、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三、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征收工本费。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办事所需表格 |
免费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