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政策和措施

发布时间: 2015-1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现列举出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县级人民政府在调整经济结构、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和扩大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注重发展本省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年度就业状况、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创业扶持、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以及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三)鼓励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台帐,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社会保险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

(五)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缴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登记失业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扶持;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其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就业岗位。

利用创业扶持资金,支持登记失业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

建立创业孵化园区,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房租补贴和融资等政策扶持。

(七)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拓展服务功能,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用人指导、代理招聘、跨地区人员招聘、劳动保障代理和企业人力资源咨询等就业服务项目。

(九)建立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登记。

(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十一)对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十二)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十三)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回乡创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十四)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就业困难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五)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7)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十六)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的台帐,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以下就业扶持:

(1)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2)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3)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4)对自主创业的,给予免费创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以及有关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5)对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十八)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比例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十九)对确认属实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提出就业申请并愿意服从岗位安排的,应当及时为其安排就业岗位,确保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二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贷款最高额度统一为10万元,予以全额贴息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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