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促进涉企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实施柔性执法,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柔性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柔性执法是一个学理概念,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以教育指导为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
制方法,注重事前预防为主,事后查处为辅的执法工作方法。
推行柔性执法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是对过去及现有执法模式的重新设计和实施,是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创新实践,对“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完善市场化、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实现市场监管目标具有深远的影响。全体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实施柔性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柔性执法理念深入人心,柔性执法方式落地生根。
二、准确把握实施柔性执法的原则、对象和条件
柔性执法是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基础上采取的一种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方式,应准确把握实施的原则、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原则。在坚持合法、合理、严格程序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预防和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对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处罚款的,实行“首错免罚”;对依法并处罚款的,依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科学的将处罚幅度分层分阶并予以明确,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原则上按照各层阶的底限处罚。
(二)适用对象。对不触碰安全底线,除涉及人身、财产、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和一般投资经营行为,全面推进柔性监管执法。在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准入、行政审批事项、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监管、广告监管、价格监管、计量认证等事项中普遍适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不涉及安全隐患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
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及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处理。
(三)适用条件。设置合理的“纠错期”,给予违法行为当事人合理的自我纠错机会,对列入不予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的依法处罚。设置必要的“过渡期”,对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给予必要的自查整改机会,列入减轻或从轻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
三、稳妥推行实施柔性执法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实施柔性执法应推行以下工作方式,并积极探索其他工作方法。
(一)推行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制度。县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三张清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及“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细化和明确,是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务实举措。各单位要积极部署,稳妥推行。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处罚是指根据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或规章,从执法实际出发,确认为轻微违法行为的,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告诫等柔性执法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属首次违法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是指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含减少法定处罚种类、免予罚款、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等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予以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是指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二) 注重前期预警提示。通过预警、提醒等方式帮助执法对象特别是企业预防并及时纠错改正,对非因主观故意的轻微过错行为,在社会商誉、资格认定、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尽可能给予预先警告和提示,确保不因轻微违法而受影响。
(三)加强行政建议指导。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走访约谈等柔性措施,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市场监管的目的。
(四)试行包容信用监管。依据《不予处罚清单》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不纳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范围。对未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企业年报公示的一般性检查信息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均暂不列入或暂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避免企业因上述情形在社会商誉、资格认定、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受到影响。
进一步完善失信主体的法律救济机制,规范信用信息的修复、移出、异议处理程序。对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期限届满的及时撤下公示信息。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切实推进实施柔性执法规范有序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广实施柔性执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推进工作开展。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贯彻落实。
(二)依法规范实施。要严格执行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内部审核程序,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遵守执法程序规定,依法做出执法决定。要注重统筹衔接,把推进实施柔性执法工作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单位应加强对实施柔性执法工作的宣传,结合执法实践,准确理解“三张清单”等柔性执法方式的适用情形,做好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及时总结提升。要及时总结实施柔性执法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做法,收集典型案例,注重总结提升,切实转变市场监管方式,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五、密切关注实施柔性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争议
(一)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或争议,应及时向县局法制股反映,由县局法制股会同县司法局及时予以解释和解决;本意见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随着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变化,应对意见适时作出调整。
(二)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指导意见》施行以前发现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作出处理决定且符合《指导意见》明确的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适用《指导意见》。
附件:1.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
项清单
3.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
附件1: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2: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3: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