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2018〕23号
淮滨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县直部门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一步对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县政府决定保留25项、调整25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予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公开清单内容
县政府决定调整和保留的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列入《淮滨县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见附件1)和《淮滨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见附件2)。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务必严格执行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有法律法规依据并有明确内涵、外延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审批部门依照规定需委托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应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实行动态管理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根据项目变化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增加、要素变更等情形,中介服务事项调整由部门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四、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破除垄断,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反馈处理意见。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1.淮滨县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计25项)
2.淮滨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计25项)
淮滨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3日
附件1.2: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