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办〔2020〕26号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和保留县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9〕44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保留市政府证明事项的通知》(信政办〔2020〕36号)要求,经过全面清理及依法审核确认,县政府决定取消县政府部门证明事项9项,保留10项。现将取消、保留的证明清单予以公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以本次证明事项清理为契机,进一步增强为民、爱民、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在各类文件的起草、制定、公布等环节中注重审核把关,坚决杜绝要求群众提供奇葩证明、循环证明。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或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
附件:1.淮滨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2.淮滨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0日
附件1
淮滨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序号 |
县直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清理后的办理方式 |
1 |
县农业农村局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植保站 |
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提供相关材料 |
2 |
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情况的证明 |
种子销售单位 |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提供相关材料 |
|
3 |
县司法局 |
资产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 |
设立律师事务所 |
设立律师事务所属于市级以上司法局权限 |
4 |
县公安局 |
户口入户、分立户及村委会接收证明 |
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 |
入户、户口分立户、迁移 |
提供相关材料 |
5 |
工作档案证明 |
教体局、学校、各工作单位等 |
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提供相关材料 |
|
6 |
亲属关系证明 |
公证处 |
办理出入境证件(探亲) |
提供相关材料 |
|
7 |
城镇无房证明 |
住建部门 |
办理城镇居民落户农村 |
提供相关材料 |
|
8 |
单位证明 |
用人单位 |
领取《边境通行证》 |
提供相关材料 |
|
9 |
同意出境的证明 |
边境地区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提供相关材料 |
附件2
淮滨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序号 |
县直部门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
1 |
县教体局 |
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通知》(豫财教〔2011〕477号)第三条、《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豫财教〔2012〕360号)第八条、《河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0〕399号)第十条。 |
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 |
申请助学金、生活补助等 |
2 |
县发改委 (粮食局) |
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6号令)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企业账户所在银行 |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
3 |
县公安局 |
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变更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2008〕511号)第二十二条:二、更正出生日期。(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三、变更民族成份。(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国内三级医院或司法鉴定部门 |
办理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变更手续 |
4 |
死亡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2008〕511号)第二十一条: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一)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的死亡证明材料;(二)本人《居民户口簿》。 |
医疗卫生机构、单位或村委会等 |
注销户口 |
|
5 |
县司法局 |
户籍注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
公安部门 |
办理继承、涉台公证 |
6 |
经济困难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村委会(社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 |
申请法律援助 |
|
7 |
县民政局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证明 |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公共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
生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 |
收养登记 |
8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医疗机构或死亡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拍照后由殡仪馆接运、火化。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
医院、公安机关 |
火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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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林业局 |
林木权属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 |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10 |
县委统战部 (民族宗教局) |
资金证明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条: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各商业银行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