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豫公网安备 41152702000118号
豫ICP备09002785号-3标 题: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滨县特色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23-1405-2020-00013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成文时间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2020-11-18 | 信息来源 : 政府办公室 |
淮政办〔2020〕37号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滨县特色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淮滨县特色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淮滨县特色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特色养殖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促进我县特色养殖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及省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支持农业“四优四化”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财金〔2017〕63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助力淮滨县特色养殖产业发展,巩固脱贫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基本原则
开展特色养殖保险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县政府通过特色养殖保险财政补贴和其它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的形式,引导和鼓励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养殖合作社、养殖户)参加养殖保险,确保特色养殖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场运作。特色养殖保险业务选择中原农业保险淮滨县支公司作为承办机构。中原农险要根据自身能力,合理制定承保计划,合规经营,建立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养殖合作社、养殖户)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地投保,禁止以任何形式强制农户参保。
(四)协同推进。参与农业保险的相关部门,要以保护农民利益、做大做强特色养殖产业为宗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特色养殖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特色养殖保险工作的开展,做到应保尽保。
二、保险内容
(一)肉牛保险
1.保险责任
(1)重大病害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因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等疾病、疫病直接造成保险肉牛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自然灾害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直接造成保险肉牛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意外事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直接造成保险肉牛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上述重大病害,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牛死亡的,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2.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
保险肉牛每头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费率为5%,保险费每头300元。
3.赔偿处理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的肉牛,按每公斤12元赔付(尸重超过500公斤的,按500公斤计算)。
(二)肉鸡保险
1.保险责任
(1)重大病害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因鸡新城疫、传染性法式囊炎、高致病性禽流感、低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支气管炎、鸡慢性呼吸道病、鸡大肠杆菌、传染性喉气管炎、马立克氏病、鸡白痢、鸡球虫病等疾病、疫病,直接造成保险肉鸡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自然灾害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因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暴雨、雪灾导致鸡舍倒塌,造成保险肉鸡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意外事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直接造成保险肉鸡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上述重大病害,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鸡死亡的,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2.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
保险肉鸡每只保险金额为8元,费率为3.75%,保费每只0.3元。
3.赔偿处理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的肉鸡,按每公斤4元赔付(尸重超过2公斤的,按2公斤计算)。
(三)蛋鸡保险
1.保险责任
(1)重大病害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因禽霍乱、马立克氏病、减蛋综合症、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新城疫、禽流感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直接造成保险蛋鸡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自然灾害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直接造成保险蛋鸡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意外事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直接造成保险蛋鸡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上述重大病害,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蛋鸡死亡的,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2.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
保险蛋鸡每只保险金额为20元,费率为5%,保费每只1元。
3.赔偿处理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蛋鸡死亡的,按养殖时间区别赔付:(1)养殖天数10-20天的每只赔付3元;(2)养殖天数21-30天的每只赔付6元;(3)养殖天数31-60天的每只死亡赔付8元;(4)养殖天数61-90天的每只赔付10元;(5)养殖天数91-150天的每只赔付12元;(6)养殖天数151-350天的每只赔付20元;(7)养殖天数351-500天的每只赔付14元;(8)养殖时间超过500天的不再赔付。
(四)小龙虾天气指数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承保区域内的低温天气、高温天气和降雨天气的指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指数时,视为小龙虾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小龙虾每亩保险金额为20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为每亩120元。
3.赔偿处理。(1)低温天气赔偿:自每年的3月10日0时始、至4月20日24时止,在此期间内,日最低气温低于13℃(含)的日气温数为一个有效低温值,当有效低温值累计超过255℃时,视为小龙虾低温天气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每超过1℃,每亩赔偿3元赔偿。(2)高温天气赔偿:自每年的5月11日0时始、至8月31日24时止,在此期间内,日最高气温高于30℃(含)的日气温数为一个有效高温值,当有效高温值累计超过255℃时,视为小龙虾高温天气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每超过1℃,每亩赔偿4元理赔。(3)降雨天气赔偿:自每年的5月1日0时始、至8月31日24时止,在此期间内,累计降雨量超过420毫米时,视为小龙虾降雨天气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每超过1毫米,每亩赔偿0.2元理赔。
4.保险时间。每年的3月10日至8月31日。
5.数据认定。在小龙虾保险期间内,我县境内的低温、高温和降雨天气数据,以县气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三、保费分摊及财政优惠政策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农业厅两部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支持农业“四优四化”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财金〔2017〕63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金〔2019〕1号)文件精神,我县特色养殖保险的保费缴费方式为养殖场户自缴20%、县财政补贴80%。
为支持特色农业保险工作,上级出台了优惠政策。一是贫困县参保当地优势特色农业保险,出台专门的保险方案且本级保费资金已安排的,经贫困县财政部门申请,省财政可按照县财政拟到位保费50%的比例,预拨省财政地方特色保以奖代补资金,次年清算。二是省财政厅和银保监局要求,保险机构针对贫困户开展的农业保险,保险费率统一下调2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街道)及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工作,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中原农业保险淮滨县支公司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特色养殖保险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共同做好特色养殖保险的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工作考核和监督审核工作。
(二)鼓励积极参保。要坚持自主自愿和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发动养殖场户投保。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对养殖场户的组织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养殖场户投保。
(三)规范保险行为。保险承办机构要按规定开展特色养殖保险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保险工作“五公开、三到户”原则。县政府将按照“优胜劣汰”原则淘汰和选择保险承办机构。
(四)积极兑现理赔。理赔款必须以转账的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要以良好的信誉,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坚决杜绝拖赔、少赔、无理拒赔。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特色养殖保险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促进特色养殖保险工作平稳运行。县政府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特色养殖保险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对利用保险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虚假理赔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