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豫公网安备 41152702000118号
豫ICP备09002785号-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议事决策机制,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效率和水平,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淮滨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协助县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及县长委托的其他专项任务。县政府议事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第三条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切实履行好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形式
第四条 县政府议事决策的形式包括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
第五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政府重大事项。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草案、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及调整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审议决定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规章、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规划、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等。
第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协调解决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通常以现场会方式实地协调解决问题。
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通报工作情况;
(三)总结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县政府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
(三)讨论、审议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县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决定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
(七)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八)解读上级出台的重要政策和重要文件;
(九)县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一般不研究机构、编制和资金方面的事项;依法、依职权应由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决定的事项;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县长、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可以直接审定的事项;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议题未按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未经县长同意而临时动议或虽经县长同意但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能参会的事项;其他不属于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九条 县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项问题;
(二)研究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要提交县政府集体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议事决策的程序
第十一条 时间安排。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议题确定。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提出,或由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办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对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议题进行初审,填写《淮滨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送审表》,所有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需经县政府办公室对口分管领导审核、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签署同意后,再报请常务副县长、县长同意方可上会研究。
县长办公会议及县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确定。
县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需要提请县政府讨论决策的事项,应以正式文件报县政府,按程序审核后,由县长确定。
第十三条 研究论证。提请县政府议事决策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应牵头先期开展专题研究,视所请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做好相应的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公众意见征询、会商协商、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承办单位要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达成一致意见,或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未经充分协商形成相应意见的原则不上会。
决策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淮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滨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淮政〔2016〕12号)要求,履行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等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第十四条 材料准备。提请县政府议事决策事项的所需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协调主任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准备,并在会前3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县政府集体议事决策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的决策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原则上应提前2天通知和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参会及发言准备。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或委托协调主任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方能举行。
出席和列席县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和议题内容确定,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签批的会议方案发出通知或邀请。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首先向会议作提请决策方案说明;参加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对审议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应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其他参会的相关方面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充分发表意见。杜绝以不了解、不分管为借口以及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的现象。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八条 做出决策。召集和主持议事决策会议的领导,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经县政府集体决策通过,需进一步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县政府会议精神将相关文件材料修改完善后,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九条 形成纪要。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情况和需要,按照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制发相关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将有关决策材料归档。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其中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需同时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会议纪要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会议纪律。参加县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替会、代会、中途换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并指派合适人员参加会议,谁参加会议谁负责落实会议要求。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县委报告,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县政府作出的决策结果,除需提交县委常委会进一步审议事项,以及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决策事项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县政府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提请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县政府一位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决策事项抓好执行。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结果,按要求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督查督办,确保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会议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应马上着手落实,5个工作日内将落实结果报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办检查,跟踪问效,并将督办结果在下次县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绝、推诿、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问责,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中所涉重大事项由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应的配套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县政府文件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