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和淮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商务局   发布时间: 2019-05-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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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政办〔2018〕71号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管理办法和淮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淮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淮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淮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管 理 办 法

  为加强淮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促进农村电子商务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函》(豫商建〔2017〕17号)和《淮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淮政办〔2018〕60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领导

  成立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小组,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办、审计局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项目的评估验收和资金拨付。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承办企业基本情况:一是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网上运行时间;二是企业证照和相关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是公共服务中心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

  3.电子商务交易额证明材料;

  4.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对投资情况进行确认,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审计评估报告等复印件;

  5.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截图及公示的文字材料。

  (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乡村级服务网点建设工作总体规划;村级服务网点建设的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建设、网商店面(内、外)图片;

  3.与承办单位或企业签署的协议书;

  4.村级服务网点电子商务交易额有效证明材料;

  5.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对投资情况进行列表确认,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审计评估报告等复印件。

  (三)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基本情况:地址、面积、人员就业、功能、配送辐射半径等情况;

  3.配送中心内、外和设备图片;

  4.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对投资情况进行确认,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审计评估报告等复印件。

  (四)电子商务培训工作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培训总体方案;

  3.培训授课人的基本资料和课程大纲;

  4.培训人员花名册、现场照片等资料。

  (五)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溯源体系建设相关材料;

  3.开展特色产品品牌策划营销活动的方案;

  4.与相关单位和企业签署的合同;

  5.涉及的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六)电子商务规划和宣传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与相关单位和企业签署的合同;

  3.开展活动的方案;

  4.活动图片、资料等;

  5.涉及的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结合项目实施、评估验收情况和相关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项目的验收及归档

  (一)项目的组织与监管。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示范项目的总体规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直相关单位和部门、各乡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

  (二)项目的申报。项目承办企业,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支持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三)项目审核验收与公示。县电商办收到企业申请后,组织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小组及时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项目验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每个项目应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项目和拟补贴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显著位置标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资金资料归档。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贴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淮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严格招投标程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企业和社会资金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责任。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办、审计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办、审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并会同县财政局、农发办、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审、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二)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审议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使用方案,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会同县商务局、农发办、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专项资金具体支持方式根据具体项目特点确定。

  第五条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1.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办、审计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全县实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2.项目承办企业依据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申报材料,并报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项目评审、公示及资金拨付

  1.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办、审计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文件要求对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评审;

  2.按照程序确定拟支持项目和金额,评审后,在县政府网站专栏进行公示。

  (三)补贴资金的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建设过程中或竣工后,由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小组验收,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合格后,在县政府网站专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合同规定程序拨付相应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办、审计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办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相关单位与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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