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三):树立正确理财观念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信息来源: 淮滨县处非办   发布时间: 2019-01-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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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顾

  主犯唐某自2004年开始,伙同王某、闫某、金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投资担保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及矿业公司等多家关联企业,以“发行内部投资基金”、“经营木材和亚麻深加工”、“油田开采”、“矿业开发”、“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挂牌上市”等名义,虚构经营利润,将后期收到的集资款谎称为经营利润,支付前期出局的本金和利息,以6个月为一期、月利息6-8%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唐某邦等人还以集资数额18%至25%不等作为集资提成,在全国各地大量发展下线代理人,不断扩大非法集资范围和规模。

  主犯唐某等大肆挥霍集资款,购买名车、豪宅、名表、黄金等高档消费品。据主犯唐某供述,仅他本人从集资款转入个人名下5张银行卡内的资金就超过1亿元,供其个人挥霍。

  2010年5月,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立案侦查。经查,该案涉及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集资群众4万余人,实际损失近16亿元。

  2013年12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主犯唐某死缓,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他40名从犯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

  案件警示

  从事非法集资的公司尽管其募集范围不同,寄托的产业各异,但大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认购、认养或联合开发、联营入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其基本的募集流程是:注册公司或成立分公司进行社会宣传许以高额回报,而后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投资者缴款入公司或代理人指定账户后再分期回报,逐月或逐年返还,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由于一些市民对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上当受骗。

  县处非办提醒广大市民及投资者,不要存在侥幸心理,理性分析,提高警惕,完全可以避免上当受骗。如果一时难以判断和鉴别,也可向银监及公安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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