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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ICP备09002785号-3淮民字〔2019〕37号
淮滨县高龄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9〕5号)、《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9〕109号)、《信阳市民政局信阳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信民文〔2019〕169号)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制度。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50元,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100元,100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300元。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高龄津贴申报、审核、审批实行电子化网上办理,统一使用《信阳市高龄人员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业务办理。信息采集工作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为单位进行,每个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指定1-3名信息采集人员,使用《信阳市高龄人员信息管理平台》手机端进行信息采集。县乡(镇)两级设置管理员岗位,使用《信阳市高龄人员信息管理平台》电脑端,对采集上传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批。
(一)申请申报
凡具备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邮政储蓄银行卡(本),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进行信息网上采集上传。已在县城规划区内建房购房居住的,凭房产证明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进行信息采集上传。
申请人由于身体原因不能自己申请的,可委托亲属或他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委托亲属或他人代为申请的,须填写《淮滨县高龄津贴申请委托书》,并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即将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可以提前1个月采集信息,到龄后发放津贴。
(二)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或者受托人上传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受托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适当形式的公示等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
(三)审定发放
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当审定发放,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发放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高龄津贴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县民政局建立高龄津贴管理台帐,并将高龄津贴制度落实情况按季度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年审、变更和终止
(一)年审。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实行年审制度,可采取实时视频、实时照片以及可以证明老人当前状况的其他方式进行认定,每年12月20日前年审完毕。逾期无故不办理认定手续的,从次月停发,直至按规定认定后可以续发。
(二)变更。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在年满90周岁或100周岁前一个月,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变更申请。
(三)迁移。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区)迁移户籍的,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淮滨县高龄津贴转移证明》,在30日内到迁入地民政部门办理高龄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户籍迁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的,所在地民政部门要办理注销手续,从迁出次月开始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四)亡故。高龄老人亡故的,在10个工作日内,其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福利院等福利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高龄人员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
五、高龄津贴的发放
高龄津贴实行按月县级直接社会化发放,在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高龄津贴自申请人符合年龄、户籍条件的当月起计发,自批准的次月起发放。
1939年1月1日前出生且于2019年申报的高龄老人,统一从2019年1月开始补发(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止未申报的,今后不予补发)。1939年1月1日后出生且于2019年申报的高龄老人,从符合发放时间的当月开始补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高龄津贴制度,是我县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落实《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具体体现,是2019年省委、省政府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抓好落实,确保顺利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高龄津贴制度的宣传工作。采取电台电视台播放、悬挂横幅、电话通知、上门宣传等多种方式,引导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主动参加信息采集,提高信息采集率。县直各部门对本单位所属高龄老人,要及时通知,宣传到人,并积极引导其到户籍所在地参加信息采集工作。
(三)加强人员培训。县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培训会议等方式,对乡镇信息采集员、审核员进行业务培训。要加强信息沟通协调,及时解决信息采集过程中各类问题。村(社区)级信息审核员、采集员的培训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严格工作制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逐步建立完善高龄津贴信息采集、审核工作制度,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信息采集的采集率、准确率和时效性。要明确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负责高龄津贴信息采集指导、审核、上传,办理相关业务工作。县民政部门要建立高龄津贴工作定期通报机制,对信息采集进度慢、采集率低、准确率低的乡镇,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率高的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精准核对数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不断简化申请和定期认证审核程序,提高认证效率和资金使用准确性。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员上门办理,坚決杜绝让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认证核查。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把高龄津贴信息采集工作与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按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精准采集信息数据,为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六)加强督促检查。要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切实做到高龄津贴不漏发、不超发、不错发、不迟发、不截留、不拖欠、不克扣,杜绝巧借高龄津贴申请、认证审核、发放等名义向老年人或老年人家属巧立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发生。要严格落实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将对高龄津贴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申请高龄津贴程序繁杂、擅自增加申请补贴条件、服务老年人态度较差、群众不满意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
淮滨县民政局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