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豫公网安备 41152702000118号
豫ICP备09002785号-3淮滨县扶贫资产管理及收益分配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建立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实现保值增值,根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信阳市扶贫办、信阳市财政局印发的《信阳市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脱贫攻坚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的基础设施、设施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光伏等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社会帮扶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按出资者意愿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应坚持以明确扶贫资产产权归属、保障贫困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产安全为目的,以强化扶贫资产监管、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为重点,以规范扶贫资产经营运行、明确资产权益分配为导向,对扶贫资产进行确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机制。
第二章 扶贫资产类型
第四条 扶贫资产类型主要包括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其中,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管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第三章 扶贫资产管理责任划分
第五条 县级层面责任划分。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扶贫办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扶贫资产形成后的农村“三资”管理方面的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扶贫资产和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登记入账工作,及开展扶贫资产绩效评价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县水利局、县交运局、县文广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委等扶贫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扶贫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层面责任划分。各乡镇(街道)党委和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级层面责任划分。各村两委和驻村扶贫工作队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公益性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在项目主管部门指导下,规范运营,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
第四章 扶贫资产确权登记
第八条 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对经营性资产,除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县级所有之外的,全部归村集体所有。社会帮扶到村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除有明确约定之外的,全部归村集体所有。跨村建立的资产,明确与相关村对应的村所有权。公益性资产除教育、卫生、安全饮水工程等,涉及全县共有的所有权归行业部门或乡镇(街道)外,其余所有权全部归村集体。对于产权不明确的,由县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九条 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在确定扶贫资产权属的基础上,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建立台账、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扶贫资产台账建立后报县扶贫办统一备案登记;乡镇(街道)、村两级要分别建立台账,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原则上当年的项目要在当年的12月底前完成移交,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帐。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
第十条 扶贫资产登记入账。要按照扶贫资产权属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各项目实施单位在移交扶贫资产时,要与资产接收的行政村签订项目资产移交文书,并依托村财乡管工作机制,由乡镇财政所根据形成扶贫资产的类别,及时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与明细账。对确权到县直和乡镇(街道)的扶贫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县直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负责登记入账。
第五章 扶贫资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扶贫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乡村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
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资产所有者在主管部门指导下采取民主决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依据规定程序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所有者与经营者须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要按照领导小组批复的绩效目标和带贫减贫机制,规范资产运营方式,确保扶贫资产充分发挥效益,保值增值。协议或合同需根据资产类别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二条 建立以经营收入、镇村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县水利、交通等行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行业资金用于本部门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
第六章 扶贫资产收益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资产的收益由村集体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按照预先设定的绩效目标和带贫减贫机制,及时进行收益分配。要在收益到位1个月内,由村两委通过“四议两公开”方式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要优先保障贫困户增收脱贫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经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分配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乡村公告。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和资产收益扶贫类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淮滨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在收益分配时,要根据贫困深度、户均人口等情况,通过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方式,实行差异化分配、补差式分配或阶梯式分配,重点向老、弱、病、残等重度贫困人口倾斜。杜绝简单“一分了之”“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现象。
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法律法规、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在保障贫困户收益的基础上,多余的资产收益可作为村集体收入。村集体必须设立扶贫专项资金明细账,专账管理,封闭运行该部分资金只能用于扶贫项目建设、贫困户紧急救助、村内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维护等,并保障贫困户和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确保公开透明运作。村集体使用的资金数不得高于资产总收益的20%。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动态管理,精准受益。对于经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农户,不再享有贫困户的优先扶持政策,调整出的资产收益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脱贫攻坚期后,扶贫资产继续保持扶贫属性不变, 其收益继续用于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公共事业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收益风险管控。扶贫资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的自主权。负有保值增值责任,承担项目经营风险,按约支付收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营主体的项目外,贫困村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经营者应严格履行承包合同(协议),按时兑现资产收益。对存在经营风险的扶贫资产,经营者要用不低于承包合同(协议)年限的总收益资金的物化资产进行抵押,抵押比重由经营者和扶贫资产所有者协商确定,并履行资产评估手续,办理他项权证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等抵押手续。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若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贫困户收益时,经营者应利用自有资金偿还扶贫资产收益,自有资金不足时,资产所有者有权拍卖抵押资产,用于偿还所欠收益资金。
第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建立经营性资产日常监督和法律咨询机制,对出现经营性风险导致出现违约行为的经营者,协调协商解决问题,必要时应启动法律程序。
第七章 扶贫资产登记处置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三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对发现扶贫资产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确需处置的,应遵循真实、科学、公平、可行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后,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
资产处置的情形。扶贫资产发生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雪灾等)、意外事故(如火灾和爆炸等)、因发展规划需要处置、损耗、报废等方面情形的可进入扶贫资产处置。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对扶贫资产出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方面出现资产损毁的,如果能够修复、改造的,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销处置。对于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出现资产核销情形,需通过拍卖、转让、报废、损耗等处置的,由村“两委”研究后提出申请,报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初审,乡镇党委政府初审通过后,按照项目分类,向县直相关主管部门申报,县直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对扶贫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会同县扶贫办、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办理资产核销登记,并完善相关的财务手续,同时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
资产处置需提供材料:村级申请报告、乡镇初审报告、县直相关单位审批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损毁前后照片等。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扶贫资产处置所得的收入,由资产所有权单位交县财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扶贫项目管理程序,安排用于扶贫项目建设。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县级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长期公示;乡村两级在“脱贫攻坚公告公示专栏”公示公告,公示和公告时间均不少于10天,并留存有关资料。公示公告期间,要同时公示群众监督电话,接收来信来访,登记和问题核查,确保群众监督权,提升群众认可度。
县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资产审计,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村、县直主管单位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市行业扶贫部门对于扶贫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省市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