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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ICP备09002785号-3淮财〔2021〕5号
关于印发《淮滨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文件精神,原淮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淮滨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信阳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信财农综〔2021〕5号),我们制定了《淮滨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淮滨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淮滨县财政局 淮滨县乡村振兴局
淮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淮滨县农业农村局 淮 滨 县 林 业 局
2021年8月30日
附件
淮滨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按照《信阳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包含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衔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工商企业等积极吸纳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达到一定比例或规模的,可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具体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相对稳定的产销对接服务。围绕完善上下游产业链条,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原材料基地建设、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及必要小型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多彩田园”示范基地巩固提升发展能力,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龙头带贫企业(经济合作组织)根据带贫能力和效果予以奖补,具体标准由县产业指挥部制定。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污水、坑塘治理和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相关经费支出。
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省和市衔接资金中、不超过3%的比例从县级衔接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绩效管理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可从县本级衔接资金中安排支持驻村第一书记开展帮扶工作经费。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表)。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综合考虑脱贫村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在分配衔接资金时,要统筹兼顾脱贫乡村和非贫困乡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和省级到县衔接资金,不超过40%的市级到县衔接资金,不超过50%的县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支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
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各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同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行业部门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县乡村振兴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族宗教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根据职责分工,结合中央省市级资金下达规模和县级预算安排情况,提出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县财政局。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衔接资金后,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提前下达资金分配意见,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将衔接资金下达相关部门。县财政局于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将衔接资金下达相关部门。
第六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财政部河南监管局、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财政监督、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淮滨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