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BD-2026-ZF002
通告〔2026〕1号
淮滨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淮滨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长期)为禁猎期,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或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场所。
二、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气枪、排铳、地枪、自制猎枪、射钉枪、弓弩及各种变形弩、地弓、弹弓类、网具类、猎套、猎夹、捕鸟器、滚笼、地笼、犬捕、鹰抓、毒药、麻醉药、爆炸物、捕蛇夹、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铁夹、标枪、使用无人机等飞行器辅助投射标枪、钢钎及箭支装具等各种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或装置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投毒、麻醉、电击、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捣毁巢穴、强光、火攻、烟熏、网捕、挖洞、设置陷阱、捡蛋、仿声等各种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四、特殊情况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定情形或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批准手续,并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五、其他事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对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携带、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电话:淮滨县林业局:0376-7781137;淮滨县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4年3月26日印发的《淮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淮滨县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通告﹝2024﹞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淮滨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