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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23-0000-2023-00001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3-12-14
文        号有  效  性
发布日期2023-12-14废止时间
关  键  词伏扶贫,对象,收益,收益分配,电站,群众
名        称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滨县脱贫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滨县脱贫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时间:2023-12-14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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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BD-2023-ZF011

  淮政办〔2023〕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淮滨县脱贫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淮滨县脱贫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光伏扶贫政策,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的监督管理,提高电站收益的使用效益,增强电站的帮扶效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脱贫群众收入。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国家发改委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五部委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河南省发改委 河南省扶贫办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6〕978号),《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脱贫办〔2018〕102号)和《河南省人社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是指已在全县94个脱贫村和防胡镇1个集中安置点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

  第三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

  第二章 收益分配方式

  第四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及收益归村集体所有。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脱贫村,村委会每年通过“四议两公开”的形式,研究制定当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街道)审核,并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重点保障建档立卡脱贫群众和监测对象,坚持分配动态调整的原则,避免“终身绑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公告前一年度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一)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工作实施主体为村委会。项目收益以村为单位,收益分配使用要以建档立卡脱贫群众和监测对象增收和发展能力为目的,鼓励建档立卡脱贫群众和监测对象积极参与公益岗劳动获得工资收入。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奖励补助实行差异化收益分配,原则上一年1000元-3000元不等。

  (二)收益资金按照年度电站收益情况进行预算、分配和使用。每年2月底前,村委会将当年度资金收益分配方案按程序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资金收益分配工作流程。村委会制定当年收益分配方案(包括建档立卡脱贫群众和监测对象收益分配名单、村级公益岗位、村级小型公益事业、电站用地租赁费用等内容)——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乡镇(街道)审核上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县淮河港产城公司拨付资金至村集体账户——村委会组织实施分配。

  (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的投向或使用范围:一是设置公益性岗位(道路维护员、保洁员、电站管护员等);二是村级公益事业(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三是建档立卡脱贫群众和监测对象奖励补助;四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场地租赁费。光伏发电场地租赁费用由村委会从村级光伏发电收益中直接付给被占用土地的农户,扣除场地租赁费后的净收益80%以上要用于开发公益性专项岗位。

  (五)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由县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县淮河港产城公司的专户,并由县淮河港产城公司5个工作日内划拨至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行政村;县供电公司收到光伏发电财政补贴后立即结转至县淮河港产城公司的专户,县淮河港产城公司扣减税费、保险和运维费用(以上三项费用不得高于当年发电电费和国家补贴总金额的10%)后5个工作日内划拨至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行政村。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到建档立卡脱贫群众和监测对象,要严格落实政策规定,严格评选程序,公开公正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受益户申报程序

  第五条 按照建档立卡脱贫群众和监测对象申报、村级评议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县级备案的程序要求,对光伏扶贫受益户进行动态管理。

  (一)群众自主申报。乡镇、村、村民组层层召开动员会,宣传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政策。申报光伏扶贫受益户应具备以下条件:(1)家庭收入较低。(2)愿意参加公益劳动。(3)能够发展产业增加收入。(4)必须是建档立卡脱贫群众和监测对象,适当兼顾有劳动能力的一二类低保户。建档立卡脱贫群众和监测对象提出申请,村“两委”经过汇总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的建档立卡脱贫群众和监测对象及部分一二类低保户进行认真摸底排查,初步选定光伏受益对象名单。

  (二)村级评议公示。村“两委”对拟确定的光伏收益初选名单审查把关后,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

  (三)乡镇(街道)审核公示。村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上报的初选对象按照相关规定,逐村逐户进行实地查看,确定实施对象,并对确定的受益户名单分别在乡镇(街道)、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统一上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六条 由县财政统筹涉农整合资金投资建设的94个脱贫村和防胡镇1个集中安置点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归村集体。

  第七条 为确保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长期可靠运行使用,依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出台的《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要求,采用市场化方式委托县淮河港产城公司负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统一运行和维护,运维公司要时时监控电站运营情况,对发现故障的电站24小时内维护到位,确保运维及时率达到99%以上。电站所在村委要负责电站卫生清理、杂草清除和管护。

  第八条 根据需要,在确保电站正常发电和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在运维公司指导下并经其同意,村委会对电站占用的可利用土地进行投资经营管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资产综合收益,其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并用于乡村振兴相关事业。

  第九条 为确保电站安全正常运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公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改动和处置,确需拆除、改动和处置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处置的收益归村集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好脱贫群众和监测对象收益发放和村级电站收益资金支出的监管,乡村两级建立专门财务台账,接受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明确一名光伏电站信息录入操作人员。运维公司按季度到县乡村振兴局填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并将收益信息录入到国办系统县级结转模块;县乡村振兴局组织乡镇(街道)信息员按季度将光伏发电收益分配信息录入到国办系统村级收益分配模块。

  第十三条 县乡村振兴、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光伏扶贫项目的监督,对破坏电站设施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扶贫电站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会同县纪委监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试行期间,如果国家、省、市对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进行调整,按国家、省、市调整的执行。

  本办法试行期间,原《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滨县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暂行)》(淮政办〔2018〕124号)同时废止。

 

       

简明问答:关于《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滨县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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