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BD-2024-ZF008
通告〔202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发动机并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园林绿化作业等工作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堆高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车等。
二、低排区范围
(一)县城区:立城大道(含)以西,南大街、五粮液大道西段(含)以北,蒋国路(含)以东,平安大道(含)以南区域范围。
(二)县域内港口、码头、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非道路机械高频使用场所。
三、管控要求
(一)低排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低排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
(三)低排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要求编码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实时在线,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四)低排区内鼓励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应急抢险工程所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6月5日《淮滨县环境保护局 淮滨县公安局 淮滨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环境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淮滨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日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印发
文字解读:《淮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的通告》

